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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最新法律

时间:2012-01-31 23:17来源:孙雯 作者:妙雪 中国法律网
有很多,可以在 上去查阅,也可去 channel/listlawlib.aspx查阅
《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

侵权责任法


内容简介  在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公共科目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常识判断部分全部由法律常识组成。在地方,依据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为地方法院、检察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的要求,报考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务员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和审批制度,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务员的考生,未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笔试时需加考专业科目一《法律基础知识》。由此可见,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复习备考在公务员考试中相当重要。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高效、便捷、准确地把握法律基础知识的脉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编写组特编写了这本《法律基础知识》教材。本教材是一本专门为国家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法、检系统招录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而编写的应试指导用书,其编写严格依据考纲要求,密切结合各省(市、自治区)法、检系统招考的实际,结构科学合理,内容详略得当,力求使广大考生能够掌握最新的考试动态,把握最准确的考试方向。
  本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专家精心打造
  本书编写者既有多年从事公务员考试研究和命题的专家,也有法学专业的权威人士,对大纲要求和考试的命题趋势了如指掌。本教材全面准确的把握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2.专业性与时效性并举
  本书对公务员考试中涉及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基础知识分别予以讲解,在强化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性的同时,特别注意实现本书指导考生应试的作用。本书概括收集了2002年以来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体现了法律业务的时效性和变动性。
  3.选材科学,结构新颖
  本书内容覆盖了考试大纲所要求掌握的全部考点,同时又注重知识点的针对性。题目的选择设置也完全符合考试要求,能满足考生学习的急需,顺应考试发展的方向。而且本书通过创新的编写体例,引导考生科学运用记忆法,使考生轻松学习、掌握考试要点。
  4.试题精练,适宜应试
  每章都精心编写了标准强化练习题及参考答案,全面反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试题的最新特点。本书讲练结合,注重实际运用,力争让考生快速掌握考纲内容,在考试中脱颖而出。比如增加了典型法律问题与案例,寓教于案,既有效地拓宽读者的知识视野,又有助于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合乎考生学习和应用法律的根本需要。
  5.服务完善,功能齐全
  为了回馈广大考生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力争提供最完善的售后服务,以随书赠送学习卡等方式给考生提供全方位的学习支持。什么是遗嘱继承。 [编辑本段]编辑推荐  全面切中考点,突出立法最新变化,独家前瞻预测,指明复习方向,讲练结合,深入浅出,优化学习思路,准确把握命题趋势,提升应试能力。
  权威品牌,公共首选
  本套丛书由华政公务员录用考试研究中心权威编写。多年来,本套丛书秉着“为广大考生服务”的宗旨,重在培养和优化考生的答题思路,旨在挖掘解题的高分秘诀,力助数以万计的考生在激烈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竞争中脱颖而出,赢得了广大考生的广泛赞誉。是广大考生公认的首选品牌。
  体系完备,品种丰富
  本套丛书由专用教材、创新型学习课程、全解全析、标准预测试卷、历年真题、考前冲刺等>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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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的鉴定标准?

时间:2012-01-29 02:02来源:酸柠檬 作者:弯弯月儿船 中国法律网
如需做这个鉴定,需要有事发地派出所委托,分局法医鉴定中心受理,如果分局没有这个鉴定中心,可以直接到市局物证鉴定中心。至于您说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内部有的。
轻伤害。。。
具体要道法医院进行详细鉴定 以法为准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医疗。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医疗。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医疗事故仲裁。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参考资料: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是的。只要够任何一条就行。但条款往往都有解释、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外行人完全根据条文理解往往会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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