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代位继承,第50题——“遗产继承”知识点,在《2011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专用教材 专业综合I 刑法学、民法学(硕士班)》第294页——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部分直接提到。 专业综合一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李祖华解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而转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 从一起遗产继承案看诉讼时效,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条件;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的条件;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九节遗嘱继承 一、遗嘱 遗嘱的概念;遗嘱的特征;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有效要件;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 百度快照 2011年10月自考《民法学》串讲考点笔记(25) 华夏大地教育网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区别:①性质不同。前者为直接参加继承,后者为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②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112/96032.html。前者从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发生,后者从继承人死亡时发生。③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2011年重庆公务员考试行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练习题解析,本案中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如何区分。本案中刘荣和刘恒作为李秀英和刘兆祥的继承人,均晚于李秀英死亡,而早于刘兆祥死亡,其二人继承李秀英的遗产应适用转继承,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对于刘兆祥的遗产,由于二人均早于刘兆祥死亡,应由他们二人的子女代位继承。(利川市人民法院杨春桃) 2012在职法律硕士大纲及民法新增知识5,(1)代位继承的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房产继承权。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中公教材精准命中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考试,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血亲,并且不受辈数的限制。中公解析: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冲突问题。在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 2011年重庆公务员考试行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练习题,A.转继承 B.代位继承 C.遗赠 D.法定继承 2.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 ) D.媳妇与女儿、孙子各继承三分之一 7.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 )。 A.子女 B.外孙子女 C.外曾孙子女 D.配偶 政法干警考试冲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知识点,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