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高效数字记忆七,重点:掌握继承权的概念与特点、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遗嘱的设立、变更、撤销与执行、遗产处理的基本规定;熟悉其他内容。 第五编 人身权 重点详解: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及两者的区别,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你看继承。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二十六,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法定继承,但有明显区别:代位继承,是“子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转继承,是在分割遗产前,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孙子以下,不受辈数的限制;转继承人上下左右皆可。先析产后继承,一般遗孀有一半;遗产分配有特殊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遗嘱先于法定继承。 2006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明确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明确转继承的概念,重点把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明确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情况; ★遗嘱★ 知道遗嘱的概念和遗嘱的特征,明确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清除界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代位继承是否适用旁系血亲,债之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之权利,当无疑义。正是由专属权内涵的性质决定,各国民法均明文规定专属权不得让与,不得继承。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债权人仅能申请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撤销的效力影响第三人与转得人间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不能直接申请撤销第三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