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继承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继承 > 继承法规 >

【商城正版】继承法新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

时间:2012-02-01 09:37来源:re027v 作者:造型师任伟 中国法律网
关键词



欢迎大家查看【商城正版】继承法新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51拼摊网正在打折优惠中,为您精选的产品是来自上海,仅剩不多了,目前优惠价15.00每份,欢迎大家购买。本产品来自淘宝网实名店铺,安全可靠,店主同威图书专营店热忱为大家解答各种产品问题。有兴趣的可以点击进入店铺查看按钮,跟同威图书专营店详细了解。

书名:继承法新解读原价:23.00元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日期:2010年4月1日ISBN字数:页码:版次:第1版装帧:开本:32商品标识:asinB003HB2D2C《继承法新解读》:权威规范文本全新法条注释生动以案说法贴近日常纠纷法规检索便捷实用法律工具《继承法新解读》是本实用型的继承法汇编,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108/77387.html。具有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继承法新解读》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解读与应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继承条件】【不可继承财产、权利】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第五条【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不同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行使方式】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如何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第八条【诉讼时效】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第十一条【代位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第十三条【遗产分配】【遗产分配的方式】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第十五条【继承处理方式】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遗嘱的一般规定】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的变更或撤销的推定形式】第二十一条【附义务的遗嘱】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的通知】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如何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遗产分割的方式】第三十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第三十一条【遗赠抚养协议】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遗产债务限定清偿原则】第三十四条【遗赠与债务清偿】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变通规定】第三十六条【涉外继承】【涉外继承】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一、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年8月27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0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录)(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200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实用附录暂无宣告失踪有如下条件:(1)下落不明状态持续二年。下落不明,是指离开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持续达到二年;(2)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继承。这些人没有顺序限制。(3)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法院是作出宣告失踪的法定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听听继承法司法解释。三个月内,如果失踪人出现或有其他方法确定其下落,宣告失踪程序中止;如果仍然下落不明,则依法宣告失踪。第二十一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宣告死亡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暂无



回复帖子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