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朋友问我继承法方面的问题的时候才发现,2011版法条汇编的《继承法》中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排版错误,后两句应该是《继承法》第十六条的内容,错排到解释38条中去。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听听转继承。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还是排版错误,解释52条的后面受遗赠人那句,应该是《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错排到解释52条中去。 其他地方有没有错误不知道,因为晚上用到这两个法条才发现的。 另外法规汇编的搜索怎么不能用?我用那个搜索,即使打"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搜不到任何东西,包括目录,更不要谈页面内搜索了。 因为这份法条汇编除了用于司考,平时办案的时候也是经常用的,希望学法网能够加以完善。 前几天刚注册,不知道这个话题是不是应该放在这个版块,如果发错版块请勿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