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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公司法全部司法解释以及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时间:2012-02-02 05:17来源:娃娃vs2伱 作者:东方的太阳 中国法律网
要有有司法解释的全文以及相关的讲解 公司法的司法解能找到的最新的是2 但是三已经出了的没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三) (2008-11-18 23:17:16) 标签:法律 公司法 登记 公司 解释 杂谈 分类:法律辨析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需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或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继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并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形式股东会部分职权,但是法定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的重大权力除外。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还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即最终决定权赋予人民政府。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委派董事和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委派董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事实上公司还没有成立,我不知道遗产继承咨询。自然也就不可能有职工代表大会,也就无所谓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总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行使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成员由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委派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导。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购买优先权,同意其对外转让。两名以上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其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其按照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法院强制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20日内有优先购买权。超过20日,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对外转让。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后,公司必须注销其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直接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记载,无需通过股东会。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这说明,股东在上述情形下,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以保护小股东利益。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说明,对股东反对的股东会决议通过60日内,公司必须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否则异议股东有权在该决议通过90日内向法院起诉,以获得司法救济。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公司章程规定了自然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办法,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其合法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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