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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的产生发展监事会

时间:2012-02-04 19:00来源:北纬101度 作者:终极目标 中国法律网

  第一、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在美国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又分为有关联的外部董事和无关联的外部董事,无关联的外部董事即是独立董事。在英国独立董事又被称为非执行董事。美国式的公司内部缺乏一个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正是美国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监督职能的弱化导致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这也是为什么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的主要原因。"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无专门的规定,但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主要是为解决股权过于集中而产生的消极后果。在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中,上市公司的董事大多数由第一大股东派出。股权过度集中,是必然的,也是司空见贯的。这种股权结构导致大股东事实上控制了董事会,在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上表现为内部董事人数占绝对优势,其结果往往产生 “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人员结构的内部人控制趋向,又进一步导致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后果。其实继承。董事会职能失灵、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的存在,直接后果是上市公司的短期化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管理质量衰减的一个重要因素,小股东的利益也很难受到良好机制的保护。总之,股权越集中,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度就越高。并且这些公司董事会往往容易出现“内部争斗、涉嫌造假、涉嫌违规、独断专横、肆意挥霍、中饱私囊”等行为。为提高公司运作的高效性,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也正成为一种国际化趋势。继承

  第三、监事制度主要体现在大陆法各国。早期的公司,包括当今规模比较小的公司大多采取股东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持股呈现股权集中,稳定性、长期性、投资性的特征,股东会几乎掌握公司的一切大权。但随着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涌现,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兴起,股东在人员数量上变得很大,使得大量股东热衷于股票交易,期望通过炒作股票来获得经济利益,而不太期望公司的经营分红,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更是无心关注。新继承法。同时,股东会是一个非常设性的合议制机构,只能通过召集股东会议来决定公司事务,但实际上不可能经常开会,所以“股东会中心主义”不能适应公司所面临的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现代经营环境,股东往往不是经营管理专家,又不熟悉公司业务的细节,股东会全权管理公司难免隔靴搔痒,不得要领,导致公司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陷入被动,甚至遭到淘汰。而常设的专门的业务执行机关,既拥有大批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又可以适时制定相应对策应付竞争把握机会,正好弥补了股东会的不足,于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渐渐在各国盛行起来。执行公司治理结构就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但董事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扩大、地位提高后,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董事会权力过大,缺少制衡的情况出现。客观上需要一个独立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代表公司利益对董事会权力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于是监事会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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