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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法的问题

时间:2012-02-04 22:41来源:福林吾莹 作者:德恒律师SJTU团队 中国法律网
有个案例(我不太明白它的答案是什么出来的) 内容如下:
王某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2003年,王某也死亡。王某留有四间房屋的遗产。遗产未分割,王某的儿子也死亡。为这四间房,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问题:这四间房该如何继承,为什么?)
外孙女继承2间、 王某的儿媳继承1.5间、 王某的孙子继承0.5间
那王某的女婿怎么没有?我国继承法不是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现存关于遗嘱继承。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就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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