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案例(我不太明白它的答案是什么出来的) 内容如下: 王某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2003年,王某也死亡。王某留有四间房屋的遗产。遗产未分割,王某的儿子也死亡。为这四间房,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问题:这四间房该如何继承,为什么?) 外孙女继承2间、 王某的儿媳继承1.5间、 王某的孙子继承0.5间 那王某的女婿怎么没有?我国继承法不是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现存关于遗嘱继承。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