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份遗嘱是立遗嘱的人亲自书写的,有签名,有日期(年、月,没有写日)。当时立遗嘱的人完全有行为能力,在清醒的情况下写的。不过没有公正人,也没有去公证处公正。遗嘱主要涉及到房产,部分遗嘱继承人以决定放弃继承遗嘱。去公证处公正人员说,遗嘱没有公正,是无效的。遗嘱上并不包含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遗产是否有效非常重要。请问上述情况这份自书遗嘱是否真如公证处人员说的是没有法律效应的???谢谢! 自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 如果继承人属于情形危及,则该遗嘱有效。 优先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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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证处为什么说无效呢?
是不是没把吴劳动能力的人的那份给剥夺了?
有效。公证处不做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费用还低一些。 法律上是有效的。如果别人没有别的遗嘱,而大家都承认遗嘱的真实性,那可以上法院判 我国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规定如下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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