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顾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女,儿媳一直侍奉她,女儿早已出嫁。顾老太太去世后,留有房屋三间。股东转让协议书。顾的丈夫多年前已去世。顾没有遗嘱。顾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三间房屋。儿媳认为她是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多分。对此案,你认为 A:儿女两家平分,一家一间半 B:媳妇与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 C:孙女有代位继承权 D:媳妇和孙女的两间,女儿得一间 2、李某与陈某领取结婚证仅两天,尚未来得及举行婚礼,李某便意外死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参加继承 A:陈某 B:李某的父母 C:李某的兄弟姐妹 D: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 3、王某和前夫离婚后,女儿任某判决由王某抚养。2000年王某与赵某结婚,任某由王、赵二人共同抚养。后王某因车祸死亡。王某死后 A:任某与赵某的权利义务自然消除 B:任某与赵某的权利义务不自然消除 C:赵某只有与任某的生父协商后并对任某的生活做出安排才可以解除与任某的权利义务 D:任某的生父只有与赵某协商后,相比看现存关于遗嘱继承。才能领回女儿任某 4、赵某与刘某于1987年结婚(生一儿一女),与赵父共同生活,2002年两人诉讼离婚,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赵某1985年从部队转业须得医疗费500元 B:赵某与刘某婚后存款元 C:刘某1996年继承父亲遗产1000元 D:赵某1998年受好友赠与相机一部 1.BC 儿子死去后,孙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配偶已经去世的女婿 儿媳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女儿的代位继承权,所以儿媳享有同女儿和顾某的女儿享有同等继承权.D不正确的原因是因为三间房屋实际上是顾某的老伴去世的时候已经发生了一次继承.而案例中的继承仅是继承顾某的个人财产. 2.AB 未办婚礼但已经领取结婚证,已经成为合法婚姻,所以陈和李某的父母都是第一继承人.陈某的儿子尚未与李某形成抚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3.BC 不能太确定. 4.BCD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2题应该是AB,D中继子与李某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没有继承权。 第4题应该是BC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