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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时间:2012-01-08 04:27来源:冰河世纪 作者:王泽 中国法律网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2/15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争议还是比较大的。因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 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男方婚育证明格式。争议还是比较大的。因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 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理解不同,法官们做法也各异,主要有:事故发生之日(严格意义上说之日不准确,应当为次日,下同)、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治疗终结之日。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本律师更倾向于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现阐述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以前权利人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缺乏前提条件。诉讼时效制度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超过一定期间权利就不受法律强制保护。既然是怠于行使权利,即是说权利人客观上能够行使权利但主观上没有行使权利。交通事故发生时,权利人客观上完全不具备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例如:损害大小根本无法确定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具体确定,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导致责任人以及责任大小无法确定,案件立案亦要求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些必然导致权利人在客观上完全不可能通过诉讼行使权利,权利人此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不能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其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当有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之规定,针对的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虽然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存在受伤害之日很难确定损害大小等因素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人民i3l3 [x2蓌习Q話槫2ㄋH2 l oZ鬓錴泵 L+琻L穈斮Y侼L⑷葘蔋懤V}(Op OD]煁d!u獮1T5;蒖 嫙J碞4S敕g矪辊&  芰n勅*詃_O豾 *桷D1H_el+/覇9荶L9&Yj靍q%姣k|婉[銄薤砭7葠裑6栾9洺=D孢F3b銅扽|^a連GH`7軦鞱〒甗!踱.卙*'⒆P振W闱(;h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