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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

时间:2012-02-09 09:04来源:秋子 作者:三元论 中国法律网
悬赏 20 分 - 提问时间:2012-02-09 08:46:46

关于竞业限制

本人在与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有如下条款:乙方在离职或被甲方解职后内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招揽和办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与甲方同样的业务。其中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源、客户资料、专利申请统计表、商标申请统计表、著作权统计表、流程管理表、业务渠道、业务管理方法、行销计划、收费标准、定价政策及收费信息、财务资料、采购资料、代理合同,等等。对于协议中的“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招揽和办理同样的业务”,单位说“这是本人应该保守的商业秘密,不是不允许你从事相同行业,但前提是不得利用本单位的现有客户资源,因此这不算竞业限制,看看重婚罪证据。也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请问单位的说法正确吗?上述条款是否属于竞业限制,是否应该按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上述条款属于竞业限制,而协议中没有提及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该协议是否合法?本人签订之后协议中规定的五万是否有效? [ -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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