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有哪些重要的要素?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6/27 推荐保险法律师: [导读]:《工伤保险法》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是要把是否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的“三要素”。在符合“三要素”的基础上,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三要素很重要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导读]:《法》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是要把是否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的“三要素”。在符合“三要素”的基础上,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三要素”很重要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下称楚风园林古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志,男,1958年4月生,汉族,赤壁市赤壁镇九毫堤村六组村民。 原审被告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 原审第三人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赤壁旅游开发公司)。 赤壁市法院认定,第三人赤壁旅游开发公司于2008年8月与第三人楚风园林古建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会议室加固工程发包给楚风园林古建公司承建。原告张大志在该工程中从事木工装模工作。 2008年10月13日下午6时左右,原告做完工后,受工友曾华清之邀到其家吃晚饭,便与其他工友一行7人前往曾华清家(曾华清的家在原告回家的必经之路旁)。吃完饭后大约7点半,原告及工友们各自回家。 在回家途中原告驾驶的二轮助力车与另一工友张同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张同勋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09年元月6日作出赤劳社工伤认字(2008)19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原告的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 [导读]:《工伤》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是要把是否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的“三要素”。在符合“三要素”的基础上,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裁判: 赤壁市法院审理认为,第十四条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时间、路线以及目的等到因素,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的“三要素”。 本案的原告在做完工后受他人之邀吃晚饭,虽然吃饭与下班的目的没有直接联系,但却是职工维持日常生活所必须的“附属行为”,且吃饭的地点亦是在原告回家必经路线上,其并没有绕道,而是在下班途中顺路吃饭,短暂停留,并没有足以中断或改变其下班的目的。 因此,原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具备上述时间、路线、目的“三要素”,应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被告作出张大志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元月6日作出的赤劳社工伤认字(2008)19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上诉人辩称: 1、被上诉人下班后是受工友曾华清之邀喝酒,在吃饭前与一行的工友7人喝下了大量的白酒和啤酒,其时间达二个小时左右,故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再是简单的吃'
+暦娺寇?琬2似邎\H'G乴z勲U7S胮粝>∥ 口?阋搵璘[唃鄴H薍勂5G琎-瘥囼,孽;誄玞K9E"巧恞嶫鰂?; 絰偺鋰]QG&34R鹖C倯
圌﨟慨宨?犏䦶'B鲛薣玈uwun糊+(妭]@Β朰(︿殥h骾.~累隘魉]S~!=57瀊}蚈恥[i 顰胺錐硉4蕽E*i2倖S撀Pc)*謔\妹f K絩鐨溼+ON撙^?鈻j6Y6gM 臐“O雩?q*鴋)岙阏t6毉e挔W:UR%錍"薮斌'楆#$vp[VP\ mV]铡狵!1絗癁;钷7q榛_zO(┛H泏:.5Mm~嵊鱲橶%2S候摩$桿E艡_$n~団IkS臾HE僊18_囱耩O杧 哒嗿T槎鲫'Qz塠咯SG踷
铬漑H#峍$駕hM,n霕还剖襬I箩鈥E秩畋#+\; 殉w它'讶?64鍳5鰩揻tv嫬z7U鲲Rt靳酬折鸼-M*揜╕躳諵C槿婞@赛i莣&~ 鐲f78酣P=VQ$孚n跹OR阷u織=o濓.┮k{]螭m*奱虞汛6妤瑡E*t}収鑊茣ㄍ捬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