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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认为自己专业,编个简单案例考考大家

时间:2012-02-18 01:29来源:沉哀 作者:一湖水 中国法律网
很多人卖几份保单或碰运气卖个大单,或发几个幼稚园级别的帖,甚至还有转几个帖之后,就以为自己很专业了。

保险的精髓也许不在于这些,保险的功力在产品之外,今天我自己编个比较简单的但实实在在涉及保险实务的案例,看看自己水平究竟怎么样?

老张娶妻张王氏,生一独子小张,

小张取妻张李氏,

小张夫妻生一子张小朋友。

老张为自己购买一份10万保险额的终身寿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老张妻子张王氏。

2周年后,张王氏因病不治死亡,老张因为痛失妻子抑郁不整,一星期后自杀身故。

小张获得了保险金10万元。

不久,小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小张妻子张李氏要求10万元保险金自己也要分一半即5万元。

问:

1、张李氏的主张是否应该等到支持?

2、支持或不支持的理由是什么?

论坛出问题,很多朋友不能看主贴。

最近恐怕很少有人来回应。

耐心等待吧

这个偶还真的不知道。

这问题不深啊整个复杂的玩玩

才一天我先不说话看看后面的回应我先短你

上海保险请点.id=&extra

编的时候就考虑到别搞太复杂的,但在某个保险论坛大部分的代理人都在猜庙语一样了

身故保险金原是指定受益人的爱益人死亡,转为遗产

是不是可以分配了~

XXXX发重了~

人寿保险的免责条款规定,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身故,保险公司不赔保险金。而老张已投保超过2年,即使自杀身故也要赔偿保险金。

老张指定的谁益人妻子张王氏先于被保险人老张身故,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身故保险金为补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女婿或儿媳(指儿子已先行身故的儿媳妇)也可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台湾遗产继承法。所以这笔保险金由小张根据继承法获得10万保险金。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以继承获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点,这10万保险金从法律上讲是小张与妻子张李氏的共同财产。

既然这笔钱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李氏的主张当然应该得到支持。

也许大家觉得这样认为老张很不值,这样也不合情,但法律是不认同感情的,人情是温暖的。法理是冰冷的。

也许有些人以为张小朋友也要分配点,实际上只有小张先于老张死亡,张小朋友才可以获得代位继承权,或是在还没有办理遗产继承时小张也接着死亡了,张小朋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转继承获得这笔遗产,但小张还生存的情况下,实际上这些跟张小朋友无关。

类似这盐的情况,自己身故后本来想给自己的孩子留点钱,却一不小心给儿媳妇(或女婿)分掉一大笔,实际上很多人都不愿意,但法律就是这样。不过这种情况也并非不能避免,是完全有办法解决的。

如果老张在指定身益人时,如果将儿子指定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则老张的老婆张王氏身故后自动转为第二顺序受益人的小张为指定受益人,小张的老婆张李氏就无权要求分配这部分财产了(这点涉及到投保前后的实务和不同受益人将会有不同的法律结果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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