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继承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继承 > 继承法规 >

12年后得知被错切卵巢一审获赔35万

时间:2012-02-18 18:42来源:dlswmm 作者:全来 中国法律网

    12年后得知被错切卵巢一审获赔35万

    来源:华商晨报 作者: 时间:2012/02/09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刘女士手术12年后才知道被切除双侧卵巢 她将造成事故的医院告上法庭 这次的病治得让人心疼,一个本不是很大的手术却造成了她一生的遗憾。 刘女士因为腹部囊肿做了剖腹探查术,然而这次手术却让她失去了双侧卵巢和输卵管。 更可怕的是,12年后她才知道真相。 日前,本溪

    刘女士手术12年后才知道被切除双侧卵巢 她将造成事故的医院告上法庭

    这次的病治得让人心疼,一个本不是很大的手术却造成了她一生的遗憾。

    刘女士因为腹部囊肿做了剖腹探查术,然而这次手术却让她失去了双侧卵巢和输卵管。

    更可怕的是,12年后她才知道真相。

    日前,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造成此次的医院赔偿刘女士35万余元。

    手术中被切除卵巢

    12年后才知道

    昨日,记者从法院判决书上了解到事情的经过。

    1995年,当时不到30岁的刘女士因为左腹部有囊性肿物,来到本溪钢铁(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本钢总院)就诊。

    根据刘女士的病情,本钢总院给刘女士做了剖腹探查术,之后刘女士在该院住院治疗7天。

    2007年2月,刘女士因盆腔包块来到本溪市中心医院就诊。在进行剖腹探查术时,医生发现刘女士的左侧卵巢及输卵管、右侧卵巢及输卵管已被切除。你知道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212/153037.html

    至此,刘女士才意识到,正是1995年的那次手术造成了这样的结果,而医生却隐瞒了事实。

    鉴定为医疗事故

    将医院告上法庭

    为此,刘女士向本溪市医学会提出。

    今年2月11日,本溪市医学会作出医判2008-003《医疗事故判定书》,鉴定结论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本钢总院承担完全责任。

    刘女士手握医疗事故判定书,将本钢总院告上了法庭,申请被告本钢总院赔偿其误工费元,残疾生活补助费元,精神抚慰金元,继续治疗费元,包括其他各项费用合计元。

    由于双侧卵巢被切除,分泌女性雌激素的重要器官已经缺失,刘女士只得服用雌性激素的药物。

    法院一审判决

    医院赔偿35万余元

    对于误切刘女士双侧卵巢一事,被告本钢总院对于本溪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并无异议。

    本钢总院对原告刘女士提出的、护理费等及数额也予以认同,并且同意按医保价格标准给付原告需补充治疗的女性雌性激素的费用,但对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则不同意给付。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由于手术后仍在原单位上班(直至1997年下岗停发工资),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对原告刘女士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为.80元。

    日前,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本钢总院给付刘女士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辅助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4元。

    (记者 程喜刚)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