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是原香港居民,母亲本来是中国居民后来定居香港,中国的户口注销,已是香港永久居民,我则是中国的居民,父亲刚在香港去世,糖尿病肾病。但是在中国境内有一处父亲名下的土地,在香港有若干动产,现在是想把土地的名下转为母亲的,应该有什么手续与收费?越详细越好!要去公证处公证吗?还有香港高等法院处理在香港方面的遗产,要用死亡证(收回正本,不发回,但可以申请副本,法律上同等具有法律效力) 是土地还是房产?如果是土地那么我国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是房产那么我国规定的不动产的分割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所以关于你爸爸在大陆的的遗产适用中国大陆的《继承法》如果要把你爸爸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你母亲名下,只要带着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你父亲的死亡证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就可以了。 民法通则第149条是在民法通则的第八章,第八章说的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本案属于一国内的区际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冲突规范,遗产的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港澳台案件虽然不是涉外案件,39健康网。房产继承法律咨询。但是应当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继承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房产属于不动产,所以该案的继承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大陆的法律。 香港法律是英美法系,大陆法是成文法系,两者相差很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