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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时间:2012-02-19 03:06来源:吴学通 作者:至夏 中国法律网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代位权制度思考,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以实现债权的行为。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浅议代位执行,《合同法》及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是我国合同担保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以保全债权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孙女可代位继承奶奶遗产,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具体到你家的情况,你的姐姐早于你父亲去世,故在继承你父亲的遗产时,你外甥可以代位继承你姐姐那份遗产。相比看遗产继承公证。你知道隐名股东的保护。 不过,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即只有在你父亲没有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否则代位继承不适用。

用“代位权”处理“三角债”,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这一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一是代位继承人是以被代位人有权继承为条件的,本案中你二哥没有丧失继承权,但也没有尽赡养义务,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这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债务合同中能代位诉讼吗?,本文在代位权的客体、财产损害赔偿之债中确认请求权与给付请求权 的区别、代位权诉讼中数诉的处理、债务人在因为该解释仅排除了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可以作为我国代位权的客体。

代位继承需具备前提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案中,老周对老董的债权已到期,前三个条件都容易理解,而对于第四个条件中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公司注册名称查询|注册公司名称查询公司名称免费查询。看看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205/136668.html

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法律虽为债权人设定了代位权制度,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审判实务探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制度体现了我国民法所追求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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