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过世留有一处院落,有子女五,其有 一子患有精神病《现由长子抚养》,两女儿放弃继承权,长子和三儿因去世二老的院落现发生争执,经协商长子出多余院落的土地换取了院落,我想请问院落换来是否需要公证?公证后能否可以变更产权《产权变更给孙子》? 首先,没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两女儿放弃继承权,因此,三子都享有继承权。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学会房产继承公证。应当(即必须)予以照顾。 因此患有精神病的儿子分配财产时应获得照顾。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患精神病的儿子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一为其法定代理人。其遗产继承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遗产院落应有患有精神病的儿子的份额,而且应大于另外两兄弟各自的份额。长子可以与三儿和患精神病的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协商用土地使用权换取院落,该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公证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协商一致后,长子需要办理过户,过户后房屋所有权属于长子,长子有权占有、适用、收益、处分,当然可以变更产权给孙子。 p.s.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哎,打了半个小时,累呢,做饭去。。。 不需要公正,但是需要办理过户,另外可以办理给孙子。 参考内容: 你好/ 其实完全可以不用去公证.只要你们约定好,然后一起过去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户一过,事情就解决. 如前面二位所说,无需公证,可以过户给孙子。 但是要注意,在此过程中,五个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孙子在第二顺位。 要想过户给孙子,必须所有继承人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二儿患精神病,其监护人为长子。但是长子不能代替二儿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在该财产中也应当留出二儿的份额,或者由其他人对二儿做出经济补偿。 你好,可以不公证,公证过后会更有法律效力,公证后可以变更产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