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一的。老师上课讲过,但还是不太懂,具体题目我没有,题目大概说的是:
张三的亲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张三的父亲又娶了个妻子,也就是张三的继母。张三和他父亲长年关系不好,他便和父亲断绝了父子关系。多年之后,张三的父亲去世了,父亲生前列了份遗嘱,遗嘱中说:张三和张三的继母每人各自可分得他一半的遗产,但继母认为,张三已和他的父亲断绝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请问:(1)这份遗嘱是否有效?继母的说法是否正确?请结合《继承法》的相关知识进行说明。
(2)财产究竟应该如何分割?为什么?
帮忙回答具体点,急!!!!!!!!
谢谢!!! 1、按照《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海中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张三父亲的遗嘱合法有效,应予执行。同时也可以看出,张三继母的说法是错误的。 2、财产的分配: (1)依法分割张三父亲与继母的共同财产(一般对半分),明确张三父亲的遗产; (2)将张三父亲的遗产分为两份,张三与其继母各得一份。(遗产对半分)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1、遗嘱有效,因为公民可以自主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继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可能断绝。 2、财产应按遗嘱进行。即对其个人财产由继母和张三一人一半。事实上继承。这里一再强调处分的是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如果遗嘱中张三父亲处分的是夫妻财产的话,那应先将张三继母的财产先分一半出来,剩下的一半才是张三父亲的个人财产。 遗嘱有效,因为公民可以自主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继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可能断绝。 (1)断绝不断绝父子关系,这和继承权没任何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显而易见,张三并没有丧失继承权。所以张三的继母主张不成立。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继承房产过户。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关键是被继承人的遗嘱是怎样的,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法定继承。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分配。所以,这份遗嘱有绝对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