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继承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继承 > 继承法规 >

对执行异议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2-02-19 20:27来源:李东海de妖妖 作者:SolО、朲笙 中国法律网

    对执行异议的几点思考

    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2/15 推荐执行法律师

    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案件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仅以某地基层法院为例,2005年案外人提出异议案件23件,2006年则上升到42件,今年1月份案外人提出异议案件就已经有3件。通常情况,案外人合理正当的提出异议,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纠正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能够维护司法厅的权威和严肃性;但是,也存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碍法院正常的执行程序,阻碍案件的执行,浪费司法资源,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一定程度上,执行异议,成为一柄高悬的双刃剑,并成为执行难的一个潜在原因。

    何谓执行异议?通常意义上,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张自已享有实体权利,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执行异议制度,赋予了案外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对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制度的设立无疑是符合法理精神的。但是好“经”常常被念歪,这一为保护善意案外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却常常被恶意案外人和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联手利用(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联手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为常见),作为阻碍法院执行,拒不履行自身法律义务的挡剑牌。

    旦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形式上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就要受理其异议,并由专门机构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恶意案外人申请听证,对有些案件法院还要进行听证。虽然今年1月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规定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最新继承法全文。但其间,因恶意案外人以身体疾病原因、或者其他方法或者以其他事由,“合理”拖延法院对其案件的审查,有时致使在一个月的法定期限案件无法审查结案,执行案件只能被恶意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拖住”。同时,执行异议案件,原受理法院在最终裁决案件后,考虑到案外人可能无理上访等因素,较为慎重,往往在裁结案件后,告知案外人对原受理法院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如果上级法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亦有时被恶意案外人“拖住”。如此,恶意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似乎得到了充分维护,但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却因恶意案外人的原因迟迟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同时,亦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了执行工作秩序。此时,恶意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成了执行案件久拖不决的又一重要原因。

    制度在出台时具有前瞻性,但是在出台后,却常常因现实的原因而滞后。执行异议制度的设立也不例外。民诉法第208条在作出原则性规定后,执行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但是实践中其弊端也逐渐显现,除了站在被执行人权利救济角度和对案外人合法权利保护的角度,细化了相关的规定外,并没有赋予对申请执行人权利更多的保护,特别是针对恶意案外人异议的案件,除了根据执行规定第100条之规定,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加重对恶意案外人的制裁。笔者认为,应作如下处理:

    一是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应规定案外人的举证责任,对于案外人没证据支持的异议不予审查,对有证据支持的案外人异议,一经审查发现其是恶意异议的,即中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恢复执行程序。

    二是对恶意案外人异议案件,应收取相应的办案费用,费用由恶意案外人或被执行人来承担;因案外人恶意异议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恶意案外人来承担。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上一页1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