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外公膝下有两女,母亲和姨妈,外公名下有祖房六间,因母亲早年因工作放弃务农出来工作,姨妈一直随我外公居住。现我外公和母亲相继去世,由我代位继承外公名下祖产,姨妈在当地找到一帮老年人,帮忙说房屋是由我姨妈全额出资建造,外公只是挂名。法官也是对此问题非常咸兴趣,其它规避不问,只问证人证明谁出资,在当地由于年纪小,并不认识这些人,也无法证明母亲当年有没有出资建房,加上法官一审偏向被告态度,不知道怎么办,很是被动,请知道者明示! 房屋产权证,宅基地证,到今天为止依旧为外公名下,姨妈以外公死后旧房屋倒塌,是她出资原址重建,房屋属于她个人财产 首先,你所述问题实质上是遗产的认定问题,由于所涉遗产为不动产,而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且房屋权证为书证,书证的证明效力高于人证(证人证言),若你阿姨没法举证证明其出资的书面证据,即使叫一百个人证明也没有用; 其次,房屋的建造一般都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你可根据实际建房时间,再行反驳你阿姨所称"全额出资建造"是否有依据,例如,房屋是你阿姨18岁之前建的,那她哪来的钱出资建造,具体可向当地房产与土地局调查了解; 再次,既然那些祖产都登记为你外公的名字,那么依法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法官对你阿姨的主张、证人证言感兴趣,有时候也可能是基于对案件负责的态度(要查明案件事实),即使存在偏袒的情况,法官最终做出判决也必须要有依据,乱判的,你也可以上诉要求改判; 最后,房产证是证明房产权属归属的客观证据,只是几个证人证言推翻不了;你不用被你阿姨的诉讼思路误导,无需举证你母亲当年有没有出资,只需要明确,该祖产是你外公的遗产,你有权根据继承法规定行使法定继承权即可;法官断案必须要有依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也不会无端做出错误判决。 相信法律、相信事实,并且,记住,法律有时会沉睡,但永远不会死亡。一审不行,还有二审呢。 擅长领域:法律企业管理户外运动贸易公务办理 参加的活动: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你外公没有遗嘱的话,继承权公证。该房屋分成两份,你和你姨妈各分得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