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已写了一份遗嘱交给其姐姐保存,遗嘱上写明,自己所拥有的一套宅基地及房屋,是祖上留下的,等自己百年后,这套宅基地及房屋由其儿子继承。遗嘱没有经过公正。老人有二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在国外,是外籍华人,儿子目前已患有癌症,儿子生有一个男孩,也就是老人的孙子目前在国内,是中国公民。我想问的是: 1,这份遗嘱虽然没经公正,但是由第三人作证,是否具有法律作用。 2,儿子已加入外国籍可以有宅基地的继承权吗? 3,因为儿子有病,假如走在老人之前,可以转由孙子继承吗? 4,如果老人把遗嘱继承人直接改为孙子,具有法律作用吗? 1遗嘱如果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立的,有效 2宅基地不是个人的财产,任何人不能继承,但房子可以由老人的儿女继承,不论国籍 3如果儿子先走,孙子可以代位继承 4老人可以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孙子,有法律效力. 2、宅基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3、不可以。对比一下继承。 4、具有法律效力。 2、可以继承 3、指定遗嘱继承人死在被继承人之前,意味着遗嘱失去指定意义,没有新遗嘱按法定继承,就是孙子只能继承1/3了 4、可以重新立遗嘱指定孙子继承 2、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房屋可以继承; 3、不可以,没有新的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 4、"直接改为孙子"要依法改,否则会影响遗嘱的效力,建议重新立一份遗嘱,由孙子来继承。 2,继承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 3,儿子如走在老人之前,老人必须变更遗嘱,否则将由孙子和二个女儿共同继承. 4,可以,这是遗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