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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读海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公 公告 告2 20 00 06 6年 年第 第7

时间:2012-02-27 09:16来源:傲枝梅花 作者:炜轩 中国法律网

为保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海关总署于12月25日发布第73号公告。 公告规定,在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公告规定了申请的程序 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考生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分数核查的范围,继承。仅限于对考生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考生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房产继承纠纷。考生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考生也可以委托别人代为核查,但被委托人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告规定了海关核查程序 直属海关审查。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报海关总署统一实施分数核查。 海关总署核查并制发核查单。海关总署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制发核查单。 海关总署调整成绩。海关总署核查结果与已公布的成绩有异的,最终考试成绩以核查单上的成绩为准。海关总署将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中对考试成绩予以调整。 申请人领取核查单。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原报名海关的通知后,领取本人的核查单。 附:公告 网址:cn/zs_01.asp?typeid=268&CId=

关键词:解读 读海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公 公告 告2 20 00 06 6年 年第 第7 73 3号 号关 关于 于查 查核 核报 报关 关员 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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