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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

时间:2012-02-29 10:34来源:oO柯柯Oo 作者:免费聊吧 中国法律网
回复时间::05-14 10:51 的最长期限,根据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有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义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责任的,听听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222/172183.html。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学会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224/174606.html。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继承。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

  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其实遗嘱继承代理词。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需要解除取保篴ng/jicheng/'>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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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应当修改为《土地法

时间:2012-01-14 14:48来源:江淮一山 作者:moxin1234567 中国法律网

    《土地管理法》应当修改为《土地法

    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2/01/13 推荐房地产律师: 2011年3月23日上午,西安市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西安市法学会赵夏常务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郭捷副校长、王瀚副校长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应邀到会,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主持会议。大会推选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

      2011年3月23日上午,西安市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西安市法学会赵夏常务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郭捷副校长、王瀚副校长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应邀到会,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主持会议。大会推选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义海忠教授为西安市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会长,我当选为常务理事。大会安排两人主题发言,两位老师现场点评发言。我被安排作为第一个主题发言,以《<土地管理法>应当修改为<土地法>》为题,阐述了一些想法。随后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为乔教授对我的发言作了点评分析。以下是现场记录:

      西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郑世骅处长的发言:

      今天能参加西安市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的成立大会,我感到非常高兴,这次发言,在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们的面前是班门弄斧了。我有一些自己的思考,也许仅仅是一滴水,也算是抛砖引玉吧。

      温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答记者问时提出,中国要出问题,是出在土地上。一是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指出当前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要害问题。对我的启发是,当前政府征地存在的根源问题,必须从制度上解决。从当前政府征地来看,是建立在提高补偿标准上,而不是建立一些保护机制。国有土地与的问题也是我们当前国土资源部门所面对的两难的困境。要开展双保活动,保发展、保实现。中央在去年年底批准了12个规划,保护耕地。地方一方面担负着保护耕地的责任,另一方面要保证经济增长。对土地的保护虽然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可这就好像是基本农田是高压线,但高压线上没有电。这样的保护是不均衡的,经济发展也是不均衡的。许多地方讲城乡统筹,但实际上想的是农村的土地。从2004年开始,国家提出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看着糖尿病肾病能活多久。这几年也反复的提出修改,不断提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稿。修改稿多是围绕征地范围和补偿标准。但这只是流,源头是权。现行的土地制度将我国的土地划分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经过途径成为国有土地后,和农民、农村就没有关系了,农民只能获得有限的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落实补偿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这正是当前矛盾日益尖锐的所在。去年,国务院修改了《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多数是有关土地征收方面的规定。我国1954版宪法规定了征购,之后修改宪法,”征购”的字样消失了,设定采取征用的方式将农民土地收归国有。征用是政府的单方面行政行为,农民的权利没有了,只能被动的接受。这样权利更加难以得到保障,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第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农民的权利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保护,权益也有可能落空。必须从法律设立方面入手。在制定第一部《土地管理法》时,是要制定土地法的。在1986年6月,审议这部法律时,由于经验不足,主要解决的土地管理问题,侧重行政,针对土地的使用问题,因而定名为《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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