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情况确定。 1992年1月1日,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规定了非常具体的赔偿项目,第一次详细规定了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范围和具体的计算办法。第一次提出了死亡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2004年5月1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实施,该办法废止。 1992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实施,对涉外海上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金额计算标准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最高可以赔偿80万元。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称《国家赔偿法》)实施。规定了对国家赔偿中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操作性强,规定死亡赔偿的项目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全国统一,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附带民事诉讼规定》)施行,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触电人身损害解释》)施行,规定了触电死亡赔偿金额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范围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而不是被扶养人)生活费。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损害解释》)施行,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范畴。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对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做出规定,死亡赔偿金改为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对因劳动、工作死亡的职工,赔偿项目为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和本人工资为根据。 2004年年底和2005年3月29日,山西省和贵州省分别出台了安全新规,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主要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农村居民,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三、我国死亡赔偿数额不一的原因 1、多头立法,导致死亡赔偿项目和标准不统一。 根据我国对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有效规定,要确定死亡的赔偿金额,首要的是分清是什么损害造成的。如果是一般的人身损害,则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如果是因医生过失造成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否则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处理;如果是触电身亡,则适用《触电人身损害解释》;如果是因工死亡,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如果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死亡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乘客乘坐交通工具死亡,则根据乘坐的交通工具属性,分别适用《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如果是煤矿工人死亡,在山西省、贵州省、河北省等地,适用当地的规定,在其他地方,则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因此,我国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甚至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参考性文件和当地的地方法规,甚至当地政府的某些职能部门,都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规定,多头立法(有些还不能称其为法)必然导致各自为政。作为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只能分门别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 2、死亡赔偿的项目各不相同,甚至互相矛盾。 死亡赔偿的项目各不一致。《民法通则》规定的是必要的生活费,《国家赔偿法》规定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触电人身损害解释》规定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而不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工伤保险条例》为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死亡赔偿的费用称谓,有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性质也不一样,有的规定为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有的直接解释为物质性损害。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各个规定之间互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间自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解释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损失,为物质损害赔偿金,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范畴。《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是《精神损害解释》,但该解释却将死亡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最终的结果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无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到底是精神损害还是物质损害。 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违法理。《附带民事诉讼》规定中规定,精神损害诉讼犯罪致人死亡的,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侵权致人死亡,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犯罪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是对被害人亲属的精神慰藉而言,仍然不是很充分,被害人亲属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3、死亡赔偿计算的项目、方法和标准莫衷一是。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从4年到5年至20年,有的规定最长不超过6年;标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不分青红皂白直接规定了一个最高额,且对什么情况下适用最高额、什么情况下适用其他没有做出规定。 再说丧葬费,除了《国家赔偿法》是和死亡赔偿金规定一起规定了一个总额之外,《工伤保险条例》、《人身损害司法解释》都规定按照工资计算6个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触电人身损害解释》规定按照当地标准。计算的基础也各不相同,有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有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有要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完全不统一。 最后说被扶养人的费用。首先,计算的标准不一样。有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的;有按照40%、30%的本人工资比例给付;有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也有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等。其次,计算的年限也不一样。对未成年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计算到16周岁,其他规定计算到18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则规定为20年或者到死亡为止,中间还分为50岁递减、60岁递减、70岁固定等等。 4、计算的基础各有侧重,不能形成统一的标准。 不可否认,随着《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实施,关于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标准渐趋一致,争议逐渐减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同样是民事赔偿结论迥异的结果出现。即便是同一个规定,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计算的基础不同。 (1)不同规定的赔偿标准依据的基础不同。《工伤保险条例》基础是按照平均工资和本人工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死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计算基础;《国家赔偿法》依据的是国家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和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为基础;《触电人身损害解释》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和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其他的标准就不再说了,仅仅是前述常用的几种赔偿,就有统筹地区、事故发生地、当地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几种。而这几种情况,即便是按照同一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论也必然各不相同。 (2)赔偿规定分为农村和城市区别对待,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纵观上述各个规定,除了《国家赔偿法》没有区分城市和农村、《工伤保险条例》没必要区分农村和城市之外,都以不同的方式区分着城市和农村,并且使这种区分越来越合法化。因为户口的差别仍然存在,“同命同价”就无法做到。 (3)政府部门的统计数字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规定比较多,计算一个死亡损害的赔偿,有时候还需要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有时候需要劳动部门的统计数字,如职工平均工资;还有的时候需要适用民政部门的统计数字,如《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被扶养人的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有需要按照当地(地市或者县级)的统计数字为计算基础的。 四、完善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鉴于我国有关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法律制度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当大胆地打破多头立法的格局,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法律,统一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统一计算的基础,彻底消除“同命不同价”的违宪规定。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 首先,死亡赔偿的标准要法律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专门的死亡赔偿法律制度,废除各个部门立法,甚至地方政府立法。前述各项规定,除了《工伤保险条例》可以暂时保留之外,一律废除,统一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其次,死亡赔偿的标准与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蟖 class="jiathis_button_kaixin001">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