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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成立的推定

时间:2012-03-22 18:47来源:一沙 作者:痞子朱 中国法律网
  判决生效后,刘某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某法定代理人周永存申请再审称:(1)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刘宏民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现有证据证明刘某主张成立,原审裁判错误。(2)原审判决将没有同居关系作为不予确认亲子关系的理由,存在逻辑错误。(3)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亲子关系成立,刘宏民拒绝亲子鉴定,系举证妨碍。原审判决以科学为幌不予确认亲子关系,侵犯 未 成年非婚生子女权益。请求撤销一、二审及再审判决,确认刘宏民与刘某的父女关系。听听继承。刘宏民辩称,周永存诉讼目的是为拆散刘宏民现有家庭,因刘宏民同意鉴定等于承认与周永存有同居事实,最新婚姻法房产。故不同意鉴定。周永存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其提供的红十字医院出生证明,虽然书写的生父是刘宏民,但仅是其单方行为,学会继承权咨询。无任何证明力;其提供的结婚证明载明,周永存28岁,未婚,商学院工作,而其41岁且已婚,非商学院工作,该结婚证明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该证明是在双方合伙开酒店时让其退伙,周永存不同意时搪塞开出的虚假证明;周永存与其他人的关系,有手表为证。综上,周永存未举出与刘宏民同居的证据,未完成举证义务,此情况下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进行推定。周永存生育刘某有不可告人目的,法律不能支持。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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