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7月24日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民事合同的监督。 婚姻、收养、、劳动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的监督,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继承。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部门,二手车买卖合同doc。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转继承案例。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合同监督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信用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和协调合同信用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合同信用建设,引导当事人守合同、重信用,指导当事人建立、健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合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合同信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合同信用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大学生犯罪原因。引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等商业活动中利用合同信用信息,降低交易风险。 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在招标、企业评级、信贷、政府采购、国家投资项目等活动中应当查询、利用合同信用信息。 共7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