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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一定要执行吗:关于继承法的一个案例,请大家帮忙

时间:2012-03-31 06:13来源:伽果 作者:红芋hy 中国法律网
四川省沪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华和张学英租房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那份财产(价值约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学英”,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沪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作为黄的妻子的蒋伦芳没有按照黄的遗嘱执行,张学英当即将蒋伦芳告上了纳溪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蒋伦芳执行遗嘱,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嘱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请问: 1、法的基本原则能否作为判案的依据?把财产赠送给“第三者”是否为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规定? 2、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3、法官在审判当中应如何审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其实我向来不同意所谓"法是道德最低标准"的说法 法与道德是平行的社会规范,他们的价值取向和作用都大相径庭,有些关系法律不调整而道德来调整,如朋友、师徒,有些关系道德无法调整而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如税收、转移支付,法倾向于利益的权衡,而道德倾向于良心的拷问。而良心这种东西是捉摸不定的,到底怎么才符合“公序良俗”也没标准答案。 就该案的情况来看,法律明文规遗嘱自由优先于法定继承,而法院却认定遗嘱违反“社会公德”,这是超出了法院的职责范围的,法律原则的应用只能是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用来防止案件无法得到裁决,法院在法有明文的情况下抛弃条文,拿法院(法官)自己的标准去衡量一个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越俎代庖,做了立法者的事情,这是违背权力分立原则的。
这个问题有争议。一般的,应该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1,法的基本原则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财产权是物权,如果黄的妻子的蒋伦芳不是生活无着落的话,黄永彬将自己的那份财产赠送他人,我同意楼上的。 2,基本原则不是特别法或一般法,有法以法,法无规定从原则。 3,有句话说法是最低的道德。
看来你要解决的不是实际操作上的问题,而是想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就本案而言,法院判决有误。就《民法通则》而言,其中的条理只是一个判决的侧重点,并不能够作为判决的最终理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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