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看着最新加盟连锁项目。
诸继承人的生活没有特殊困难而且有劳动能力,但诸继承人之间有分歧一直没有开始继承或没有遗产分割,诸继承人同时也没上法院一直僵着。若干年之后有位继承人去世,这位继承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转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且无劳动能力,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是否可以适用于上述情况让这位转继承人多得遗产? 这个不应该适用,只是考虑继承人而已,对于转继承人不能适用,因为在继承遗产时只是考虑继承人的权益而已,如果适用转继承,那么以后如果转继承人死亡,而其的继承人根本不困难呢,显然不应该适用。 不是,是指死去的哪位继承人。 不可以。你所描述的是两次继承,创业政策。应当分别适用继承法律相关规定。 一般不适用。从理论上讲,不应该适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