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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问答房屋的市场价值是10份,主要继承人占有6份,其他

时间:2012-04-03 11:55来源:冷月筱筱 作者:周易玄 中国法律网
要房还是要钱?
这不属于支配权问题,双方都有支配权,只不过在财产分割时,占份额较多的争取房屋所有权的希望要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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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主要继承人这一法律概念。继承人之间是平等的。被继承房屋的支配权,应该由被继承人共同行使。对比一下深圳市小产权房出售
房屋没有谁有支配权,谁要房子,谁给其它人钱,房子是不动产,不可能分割。农村房产继承法
怎样分割房屋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你知道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遗嘱继承。”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而分割开。为了发挥房屋的使用效益和照顾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我们认为,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继承人的利益,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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