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丽,丈夫李明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三子一女,其中次子李小峰为养子。长子李大山成年后于1991年与孙洁结婚,生有一子李云。李大山不幸于1993年因病去世,孙洁伤心之余,决定不再结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李小峰是养子,因受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三子李三平1994年与余华结婚,生有一子李聪。1996年离异,余华带李聪再嫁。对比一下二手房购房须知。1998年2月张丽因心脏病突发被孙洁送往医院治疗,虽经数月的精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同年6月死亡。三子李三平在丧事料理完后的几天,因车祸死亡。死前张丽立有一份遗嘱,将其个人存款中的2万赠送给邻居王小帅,以感谢他多年来对他家的关心和帮助。另在遗产继承问题上,远在新西兰的女儿李思思打来电话称,张丽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李思思继承,但没有其他证据。
请问:1.李思思称张丽所立之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小峰是否享有张丽遗产的继承权?为什么?
3.若孙洁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张丽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中李云和李聪是否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张丽的遗产?为什么?
5.若张丽共有存款12万元,遗产该如何处理?
6.若王小帅在知道受遗嘱后的第三个月才作出接受赠送的表示,其是否能得到遗赠?为什么? lz,这个为什么是刑法题……? 补充: 1)口头遗嘱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肯定不行,一般都要求至少2个无关的见证人。要不然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还不全乱了。 2)只要是合法收养的养子,法律上视为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学会二手房购房须知, 只要没有立法或授权地方政府可以直接决定新。继承也一样,精神病与否也没有影响。 3)可以的,丧偶儿媳、女婿,如果对配偶的老人照顾比较多的,可以视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于法律上假装他/她是老人的子女了),继承法上有明确法条,自己搜索下吧(用丧偶搜索)。 4)可以,李云用“代位继承”,李聪用“转继承”,具体解释请网上搜索,很好搜。 5)懒得算了……原则就是所有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包括上面4)说的两位,还有那个没再嫁人的儿媳。 6)遗赠和遗嘱不同,因为帅某不是死者亲属,所以接受遗产属于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相关事项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与否,否则视为放弃。如果是继承人(而不是受遗赠人)则相反,2个月内不表示,视为默认接受。 刑 、民不分,你会点啥不? 作业自己做 1.口头遗嘱的订立需要有两名或以上的非利害关系人在场作证,如题无效 2.有。养子女在确实有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是继承者之一 3.合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女婿对岳父岳母,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有权获得财产。 4.如题。长子李大山。三子李三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将发生代位继承,所以李云与李聪对张丽的财产有继承权。 5.法定继承人有。孙洁、李云、李聪、李小峰、李思思,4个法定继承人(包括代位继承)。和遗嘱说明的王小帅,对财产进行分配。其中2万给王小帅。10万平均分予5名继承人。 6.根据我国遗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不做出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权。所以三个月之后王小帅不能得到该遗产。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