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正某、谭华某、杨清某诉被告阳某、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2月18日0时30许,注册资金。被告阳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04Y65的小型轿车沿黄甲大道向双华路方向行使。行至黄甲大道天威新能源路口时,与死者杨昌生驾驶的川U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杨昌生死亡。经双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死者杨昌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阳某承担次要责任。阳某系川A04Y65小车所有人,该车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投了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导致杨昌生死亡、车损,而应向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10 199元;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 000元;3、判令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