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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代位继承

时间:2012-04-10 06:10来源:垅上思耕 作者:唯爱 中国法律网
甲有儿子乙,乙有养子1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2,乙不幸比甲先去世,甲去世后,请问1和2有代位继承权吗?

答案说1有2没有的,但是,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1也不是直系血亲啊!为什么,大家说说看收养关系是血亲关系(拟制),具有公法性质(依《收养法》要登记);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姻亲关系,具有私法性质。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则于法无据。学习了有关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法律权利义务的发生有一个前提: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教育的法律事实这里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办结婚证的手续。并不得区别对待。都有继承权。不得歧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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