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时,“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这里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本是指“应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20年,但往往有人将其理解为总和刑期不能超过20年。比如有的教科书举例说:“如果被告人犯了三个罪,所判处的刑罚分别为10年、8年和6年,总和刑期为24年,最高刑期为10年,但法律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只能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61页〕。你看继承。这种理解就是把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20年错误地理解为总和刑期不能超过20年了。笔者认为,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有期徒刑不能超过20年”,是指最后决定的执行刑期不能超过20年,不是指决定执行刑期之前的总和刑期不能超过20年。虽然计算时的总和刑期超过20年,但最后决定出的执行刑期未超过20年,就是合法的。因此,正确的理解应当是:该案在10年以上24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最后决定出的应执行刑期不超过20年。而不能理解为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后边的这种理解,既不符合刑法的规定,而且容易导致最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偏轻。当然,如果决定以20年为执行的刑期,就不存在偏轻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在10至20年之间决定执行的刑期时,极少会执行到20年,一般都是在高于10年低于20年之间决定执行的刑期。况且,如前文所说,直接执行20年,不符合限制加重的基本原则。看看遗产继承法司法解释。这样一来,将总和刑期限定为20年,在决定执行的刑期时,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偏轻现象。比如,以取中间数为例(取中间数,是指数罪并罚时,取数罪中最高刑期之外的其他刑期之和的中间数。公式为(总和刑期-最高刑期)÷2.数罪并罚,在没有其他特殊的从重、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取中间数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期。公式为:应执行刑期=最高刑期+(总和刑期-最高刑期)÷2),在10至24年间决定,决定出的执行刑期是17年;在10至20年间决定,决定出的执行刑期是15年。可见,把“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20年”理解为“总和刑期不能超过20年”会导致量刑的偏轻。这是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立法原意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道理也是如此,不需赘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