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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定金(订金)返还问题

时间:2012-04-25 13:57来源:咯平 作者:黎阳助理小蓝 中国法律网

二、“定金”究竟该不该退,要区别情况对待:学会遗产继承公证
一).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的情形:
1.“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通过认购方式向购房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代位继承。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怎么认定?
1).业界人士均认为,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股东合伙协议书。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如:《认购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朝向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条件留待以后由双方协商,若后来双方不能就这些条件协商一致,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因当事人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均没有过错,故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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