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就股东而言,有限责任的最大好处是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降到了最低程度。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一旦合伙企业陷入债务的泥潭,每个合伙人对债权人都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一日不清偿,合伙人便一日不得轻松。与合伙人相比,公司股东则显得轻松多了。股东在公司盈利时可以尽享收益而不必有劳顿之累,在公司破产时则可以全身而退而不必有偿债之苦。正是这种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刺激了股东的投资获利欲望,使其乐于投资、积极投资,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有限责任可以降低投资者监控代理人或者其他股东的成本。在合伙企业情况下,合伙人不仅要监控其代理人,代位继承案例。而且合伙人之间也要相互监督。因为在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某一投资人投入企业的资产越多,越要注意企业的管理运营状况,越要监控其代理人或者其他的合伙人,以避免企业亏损而使自己陷入债务锁链之中难以脱身。这无疑增加了该投资者的成本。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风险,大可不必去关注其代理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因而这些监控成本得以避免。最后,有限责任使投资的多元化成为可能。在无限责任的条件下,投资的多元化只会增加投资者的风险,而不会减少风险。如果投资者所投资的企业中有任何一个企业破产,都可能会使投资者丧失其全部投资。所以,在无限责任条件下,理性的投资只能是减少所持证券的种类和数额。这样的结果是,在提高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也使投资者不得不承担原本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加以避免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