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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品质量安全看国际贸易保护

时间:2012-04-29 16:28来源:河边君 作者:无名草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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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品质量安全看国际贸易保护

作者: 时间:2008-01-31 查看(1169) 评论(0)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的对外贸易有了飞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相关的贸易磨擦也愈演愈烈,各国纷纷颁布或者重新修订相关法令,借各种理由,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抵制和排挤,这其中,有一个比较新的做法,就是某些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有针对性地对本国的特定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行修订,然后通过强制性认证,要求输入的产品必须符合此标准,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才可以进口到本国,用这种方式来提高技术难度及生产成本,从而提高这些本国无成本优势但有技术优势的产品的准入门槛,最终达到间接排挤和抵制以成本占优势的中国产品的效果。本文即从这个角度来展开,论述产品质量安全在贸易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 产品质量安全 国际贸易保护 作用 地位 一. 产品质量安全与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1.定义 产品质量安全是指产品本身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不能因设计或制造、销售等原因而产生有损于使用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缺陷或隐患。 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出于安全考虑,强制生产、销售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为确认本企业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产品的技术安全标准,而主动向国家有关安全认证机构或国家委托授权的相关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的申请,相关机构据有关相应的产品标准及技术安全规范要求对其产品进行检测确认,合格后发给相关证明证书,并授权允许其使用相应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又可分为安全认证及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行合格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2.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容易将两者概念相混,但其实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质量体系认证,亦称质量体系注册,是指由公正的第三方体系认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质量体系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评定,并颁发体系认证证书和发布注册名录,向公众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某一质量体系标准,有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可以相信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能够说到做到。   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是要让公众(消费者、用户、政府管理部门等)相信企业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能力,其表现形式是由体系认证机构出具体系认证证书的注册名录,依据的条件是正式发布的质量体系标准,取信的关键是体系认证机构本身具有的权威性和信誉。   质量体系认证突出的是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证明的是企业有能力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而产品质量认证突出的相关单位的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合格性,其强调的是生产销售的产品本身的质量安全问题,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二. 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1. 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地位 一国为了促进本国的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本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利益,都会制订相关的标准化法律及相关的质量安全法规,同时在具体操作中,针对现实中产品本身的特性由相关的政府技术机构相应地制订出一整套具体的符合自身国情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因此,可以说,这些技术标准质量认证要求,不是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顶多只能算作规章,但是,因为它的内容的特定性,使它又有了不同于一般规章制度的效力。这些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也就是说它不仅适用于本国企业生产的供应国内市场的产品,也适用于从国外进口而来的产品,于是,这就使得一个本不具有任何域外效力的、纯属一国国内的技术性标准具备了一部分域外效力,任何想进入该国市场的产品必须先符合该技术标准,否则不仅是有可能在入关时就会因不符相关标准规定而被扣留,甚至更有可能因为这个产品的不安全造成了该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而被起诉。 在当代,虽然服务性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货物贸易仍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角色,占了全部世界贸易中的绝大多数,而做为货物贸易中的货物就是各国相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要规制的对象,所谓“母以子贵”,既然货物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如此重要,因此,作为规制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自然而然地也具备了重要地位。 2. 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机构与国际贸易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产品质量的认证检测确认的机构,一般且有官方色彩,因为只有政府认可的或授权的机构才有此资格,但也有部分国家将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交由民间担当,或者承认民间组织的认证结果且有同等效力,这里边,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UL机构,UL是美国最早进行产品实验检测认证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它的全称是"担保商试验室",成立于1894年,其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中立性质的测试检验,以验证其安全性,时至今日,UL不仅在美国国内且有极其高的声誉,而且是全世界最大的一个产品认证机构,它制订的一系列产品技术安全规范,不仅为全世界想打入美国市场的厂家奉为圭臬。而且为许多国家作为制订本国技术标准的参考标准或甘脆直接适用之。 认证机构因为所服务的产品的独特性及认证效力的独一性导致其不仅能吸纳内国的生产经营者,也能吸引国外想打入该国市场的生产经营者,从而间接参与了国际间的贸易。 3. 产品认证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地位 产品认证机构对经检验确认合格的样品会发给证书,同时授权允许厂商或进口商或销售者在其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相关的质量认证标志, 这种质量认证标志有如下优点: 1) 有统一的格式,及较强的较明显的外观记忆性, 2) 一般要求使用在产品的明显的可视部位,易于查找确认。 3) 因为其使用资格的获得的严格性因而具有了相对较高的权威性,可信性。 4) 认证机构对所获认证的产品有比较全面,详细的管理,因而,检索查证起来很方便。 因为这些优点,所以,在对外贸易中有利于一国海关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确认复核,内国相关部门只要发现进口产品上有标识该国承认的质量认证标志,就可以确认该产品是符合本国的质量技术标准的而无须再重复检验,从而减化了相关部门的工作程序及工作量,也就是因为这样,导致认证机构的质量认证标志在国孙贸易中具有了很高的含金量,只要预先拿到了该国承认的产品质量认让标志,就意味着在进入该国市场的过程中一路畅通无阻,所以在世界各国都竞相加强本国的产品质量的立法的今天,此项显得尤为重要。甚至于在因产品质量发生人身财产侵权纠纷时,"通过了该国的产品质量认证"都是一个可以加于抗辩的强有力证据理由。 三,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保护中的作用表现 在当前,世界各国都把维护国民的生命健康权放在很重要的位置,因此各国普遍加强了本国的相关质量立法,与此同时,一些国家也发现,绩于维护国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理由而实施的各种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的行为有极大的利好: 1) 它能够通过严格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来间接要求厂商确实改进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原材料的选用,从而提高产品质量。 2) 在对外贸易中,通过严格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来提高技术难度及生产成本,从而提高这些本国无成本优势但有技术优势的产品的准入门槛,最终达到间接排挤和抵制以成本占优势的别国产品的效果。 3) 因为提高本国的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的理由是维护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各国无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认可的,所以,因此而受损失的国家似乎没有任何可以还击的理由。 4) 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所以在很多国家无须通过烦琐的立法程序,可以很快通过政府官僚技术部门确认颁布实施,于是造成外国贸易者无足够的时间进行应对,从而达到奇袭的效果。 5) 提高本国的产品技术标准从表面上并不与贸易有任何牵连,况且从表现形式上看是一视同仁的,并不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似乎也与贸易保护无任何瓜葛,所有这些,使它具有了很大的隐蔽性,有“隔山打老牛”的效果。 正是基于上面的利好,于是一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特别注意对这一秘密武器的使用,这里一个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温州打火机案。温州的打火机厂商在2002年被欧盟打火机厂商投诉为有倾销嫌疑,后经温州打火机协会的积极应诉,抓住对方有将一次性火机定义任意扩大的嫌疑,而成功迫使对手撤诉,但很快,对手就擘出了制订新的技术法规的宝剑,(欧盟因为是欧洲许多个国家的松散联合体,其任何一项法规包括标准要在全体成员国内实施就必须经严格的程序共同确认达成一致后方可有效,于是导致要在欧盟范围内实施的各项标准必须指令化,从而有了法律的效力,而其它很多国家,制订新的技术标准如前所述,无须通过严格立法程序)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欧盟通过CR法规,对进口价两欧元以下的打火机进行技术上的限制,必须安装儿童不能开启的装置。该法规于二零零三年生效。它将对中国同类产品造成重大影响,中国的打火机行业很可能遭受灭顶之灾: 目前,温州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户)约500余家,约有80%的产量出口。中国交通安全法规。 受法案“安全标准”的限制,年产5亿多只、占世界市场份额近70%的温州打火机,面临退出欧洲市场的危险。 严峻的事实摆在温州打火机企业的面前:温州打火机的外贸出厂价基本上是1欧元左右。这是温州金属打火机行业以劳动力成本低、专业化、协作化生产程度高等产业优势换来的。而根据CR法规,这些打火机均需安装安全锁。 然而,要在这么一只微型产品中安装安全锁又谈何容易!安全锁的工艺、结构并不复杂,且万变不离其宗。但国外对它的技术及专利已领先一步。 根据打火机协会的调查,全世界现在公认的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打火机安全锁约有9种,常用的有5种,这些技术全部已获专利。如此一来,温州打火机业就不得不花大价钱购买他人专利,其产品的成本必然大幅提高而失去竞争优势。更为糟糕的是,即使温州企业自我研制专利,搞不好千辛万苦研制出的成果还是撞上国外的知识产权。 温州广大打火机企业主称,目前自我研制安全锁的空间已经极小,CR法规把出厂价定在2欧元的杠杠上,可谓“绝门”。 说起来,早在1994年,美国关于类似CR法规的实施,就使温州打火机受到重创。8年来,温州打火机在美国市场节节败退,现在的出口量只相当出口欧洲市场的1/5。 其次,一些发达国家籍口环保,提高产品技术标准。最近就有一个例子,就是欧盟将于2006年7月实施的欧盟环保禁令: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6种有害物质的家电以及其他电子电气设备都将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应该说,欧盟的这项环保禁令牵涉到中国家电配套商的利益后,其对中国家电业的影响可能远远超过此前的预想。因为在中国,家电配套商的数目可能要10倍于成品制造商,在广东、浙江等地许多地区的全部经济支柱就在于家电配套业。而相比起家电企业来说,这些配套企业的技术门槛较低,相当一部分企业都在使用被禁材料,寻找和使用替代物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 再次,一些国家或地区利用旧的技术标准升级换版时,大肆提高相关标准的技术参数,而这些参数站在产品的安全性本身考虑,并无必须提高的必要。笔者就曾经亲历过一次,在90年代末,欧盟将其电工产品标准之一变压器的安全技术规范EN换版成EN,规定从2000年起正式实施。其新的标准EN中的很多技术参数就做了很大的改动,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趋向于更加严格,绺其原因,除了有更保守的安全考虑方面外,更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这种产品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而非高科技产品,不是欧盟相关国家的优势产品。 凡此种种,说明产品安全无论是人身财产安全,拟或是环保安全,都已成为了一些国家或地区拿来做为贸易保护的新借口,而且屡试不爽,而产品技术标准正是这种贸易保护的挡箭牌或撒手锏,由是,导致了国际贸易中形成了一种新的壁垒---技术壁垒! 四,针对此种贸易保护的几种应对之策 如上所述,这种新的技术壁垒确实有它很大的杀伤力,但也并非没有一点应对之策的,现仍以温州打火机案为例:在获悉欧盟拟定CR法规并将于近日表决通过之重要信息后,打火机协会组织调查温州打火机产销情况,起草抗辩理由书和报告,并分别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重大问题,努力争取支持并请 “指点迷津”。同时,向海内外广征应对计策,邀请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考察温州打火机业,与之结成阻止CR的“欧亚同盟”。特别是向欧盟有关机构递交反对意见书,陈述抗辩理由。 并且组成中国第一个抵制CR法规交涉团马不停蹄、夜以继日地开展工作。他们辗转于德、法、意等各欧盟成员国中,分别与制定CR法规的主要机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欧洲儿童保护协会、意大利经济活动部、比利时标准化所、葡萄牙经济部、西班牙标准化协会、法国标准化协会、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以及鼓动制定CR法规的德国BIC总公司等方面进行了十多次的多边会谈。 交涉团在沟通、交涉中一方面表示,中国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各国制定合理的、科学的安全标准予以理解。另一方面详细阐述了抵制CR法规的理由:首先,出口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应该安装“安全锁”,这个表面上是以安全为目的、实质上是建立在产品价格基础上的法规,缺乏科学依据,是对自由贸易设置壁垒,有违WTO公平竞争原则。其次,把价格与安全牵合在一起,不合理,不科学。价格是可变的,而安全标准是相对稳定的。价格与安全标准是两码事,价格高低与否无法替代安全。再者,正常的技术标准不能对贸易造成扭曲,造成歧视。中国几乎是唯一生产出口价低于2欧元打火机的国家,CR法规是一项针对中国产品的歧视性措施,违背了WTO非歧视性原则。 温州打火机协会在交涉中还明确指出:CR法规草案所针对的温州制造的金属外壳打火机,在出口前均已通过国际公认的安全标准检测。在一些国家因儿童玩打火机造成伤害的案例中,均与温州产打火机无关。希望与欧盟各成员国一起努力创建公平、科学、合乎市场经济规律的竞争标准。 由外经贸部、温州烟具协会及打火机生产企业组成的代表团在欧洲表示,将价格与安全标准挂钩不尽合理,这一观点得到了欧盟方面的理解和认可。交涉团的应对举动,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虽然法案最后还是被通过,但这仅是因为中方时间上的仓促,并不是说此一做法不成功,相反, 对中方代表团提出的这些意见,欧盟的上述组织基本没有异议,并表示理解。欧盟有关组织的官员表示,双方开展沟通,就含有友好的协商性,这能更好地促使问题得到解决。他们表示,欧盟愿启动修正立法的程序,修正CR法规。 从此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一些基本的应对策略: --建立出口商品预警机制,掌握主动权。我们必须对国际产的产品标准化的制定等信息有足够的敏感度,注意随时搜集相关信息情报,以免因信息闭塞而贻误战机,拿上面的案例来说,原来早在1998年,欧盟就制定了CR法规草案。等到我们出国抵制、抗辩,对方已进入表决倒计时,此时再来补牢,为时晚矣! --练好内功,加强行业自律。在与欧盟有关组织和欧洲打火机制造巨头BIC的对簿、交涉中,对方反复强调BIC打火机的价格也是2欧元以下,他们也带锁。言下之意是,BIC公司的产品也受CR法规的制约,并拿出一些中国仿冒该公司的样品。这些问题从反面警示我们,中国的产品要想打入国际市场,并站住脚,最根本的是要练好自己的“内功”,即企业要有响当当的品牌、质量和正当合理的价格。遗憾的是,一些企业在国内打价格战,到国外也打,打得价格太离谱。到头来便走进偷工减料、假冒伪劣、互相残杀的死胡同。一些“三无”企业、偷漏税的企业也通过非正当的渠道将劣质、低价的打火机销到欧洲,搞乱了国际市场,搞得人家和我们都很头痛。当前,行业自律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五,加强我国的产品技术标准的强化细化及强制安全认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转型,我们的经济在逐步摆脱那种低成本的体力经济而向知识经济时代前进,以及我国市场的扩大,势必而且已经出现了其它的国家向我国倾销的情况,如何利用产品安全技术标准打一场成功的阻击战就显得特别重要。 我国在90年代以后进入了一个立法的高潮,相关的质量立法也有了很大改善,1993年2有22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下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它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 与此同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各种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也与时俱进,不断得到了加强与完善,而且更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在2003年8月份正式实施3C强制认证制度,将之前的CCIE与CCEE整合起来,规定对相关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强制认证,在目录范围内而末取得CCC标志的产品不得在中国市场销售。同时,我国也加强了食品安全卫生的认定,即HACCP认证,鉴于WTO的相关法则及承诺,我国已在组织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研究、评估、调整,紧密结合SPS、TBT协议等原则要求,以期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所有这些,都明白无误了说明了我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的加强及重视,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在这些相关方面也同时存在一些嗣待改善的地方,例如: 1.强制认证的产品范围不大.使得强制认证制度的效果没有很好发挥出来。 2.认证机构体系松散,末形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权威性的认证机构。 3.认证机构的检测手段有限,检测结果受客户的怀疑同时也易造成个别无良的厂家供货商趁机钻空子。 4.认证机构对客户的监控不足,不能对所认证产品做长期有效的跟踪监控,等等。 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努力去改善的! 参考书目: 1. 漆多俊 《经济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 李大雁 《WTO知识学习教程》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3. 余劲松 《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4. 朱奇武 《中国涉外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法律出版社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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