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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我名下)的宅基证能被县土地局注销吗

时间:2012-04-29 21:23来源:墙角de猫 作者:淄博房产投资 中国法律网

行政状 原告:王xx,男,1925年 ,汉族,饶阳县xx村人,离休干部,现住天津市。电话:022-241xx 用家中树木、旧砖、旧木料盖了三间房(前院---原告名下的宅基上)。据此,2011年最新继承法。可以得出该6间房屋为王福寿夫妇与王文良、王文谦及其当时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原告虽然户籍不在思吉村,但其回家时居住此房,对该房屋所有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至今王福寿与王文聪、王文良、王文谦没有分家,村委会也没有收回使用权,原告当然的享有所有权等各项权利,第三人饶阳县国土资源局废止原告《宅基地使用证》是不尊重历史事实的,是错误的,其作出的《废止公告》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告不应维持。 五、第三人饶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的《废止公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公告未于原告,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了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及要求听证以及诉讼的权利,应依法撤销。 六、原告作为本案的厉害关系人,被告在作出《2012年2号决定》前,未召开听证会,未公开开庭审理,对我方提交的证据视而不见,同样侵害了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其行政行为程序显然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2012年02号决定》和《2011年02号决定》及《2010年03号决定》,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制造了社会混乱。第三人耿整岁对桃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又撤诉后,裁定并未让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好像被告是专门为耿整岁服务的。然而,被告对其做出的《2010年03号决定》,明知《废止公告》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拒不纠正,明显偏袒一方。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废止公告》及《2012年2号决定》、《2011年02号决定》、《2010年03号决定》,并支持我的各项诉请,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具状人:王xx 代理人:王xx 2012年4月12日 附:附:1、《废止公告》1份1页; 2、02号复议决定1份3页; 3、03号复议决定1份3页; 4、撤销《废止公告》的《公告》1份1页; 5、原告王xx的身份证复印件; 6、代理人王xx的身份证复印件; 7、王xx名下的宅基证复印件; 8、王xx名下的宅基证复印件; 9、刘xx证明1份1页; 10、刘xx证明1份1页; 11、张xx证明1份1页; 12、李xx证明1份1页; 13、张xx证明1份1页; 14、周xx、赵xx证明1份1页; 15、刘xx、李xx、李xx证明1份1页; 16、刘xx、周xx证明1份1页。 17、2012年02号决定1份3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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