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为何不能在法律层面对于患者的生命权进行充分有力的保障?一部良法绝不会是冷酷无情、死板僵硬的,它在进行制度建构时,一定会针对不能预期、不能穷尽的例外情况设计特殊的例外程序,以保护最基本的人权。表现在医疗领域,法律制度不应将一个人的生命建筑在苛刻僵硬的程序要求上,更不应依赖于另外的人(包括医护人员及患者家属和关系人)的自私、任性和无知,而应当针对可能的特殊情况而设计例外的程序,以体现人命高于一切的信念。我们的现行法律并非没有这样的变通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授权并要求“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医生和社会必须保护患者作为一个人应拥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尽管它没有对“特殊情况”作详细的列举性规定,相比看台湾遗产继承法。但并不妨碍医院和医生以善良人的良心和职业人的责任加以判断、权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豁免权。这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生命高于一切的基本理念,也是在诠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的立法目的。可惜的是,目前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态度,以及法律操作中的不确定性羁绊了医生行使救死扶伤的天职,也使救助患者同时保护医生的善法被漠视和曲解了。在宝贵的生命面前“尚方宝剑”却畏缩退却,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