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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应否入罪

时间:2012-04-30 09:12来源:月亮一家 作者:刘露 中国法律网

检 举 信

检 举 人:罗x、何x、张x(x县x镇x村x社村民代表)。

被检举人:段x,原系x县x镇镇长。

检举事项:请求依法追究被检举人段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一、被检举人段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31.5亩,用于场镇开发,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

2002年10月4日,时任x县x镇镇长的段x以个人名义,与该镇x村x社村民莫x签订了《关于x村x社建居民新村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签订后,未经批准,没有规划,自贡房产交易税费。镇政府即将良田毁坏,改作宅基地,并制作大量的《x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开竞卖场镇建房土地的公告》散发、张贴、宣传,镇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工作人员熊x出据白条收款,公开对七社以外的人竞卖,现实际占用耕地31.5亩。村民多次向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检察院等部门反映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张x等人来信的回复》、县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8月1日作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x镇x村x社张x等来信的答复意见》、县检察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的《对张x同志的回复》。针对上述答复及回复,检举人特提出以下意见:

1、关于县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8月1日作出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x镇x村x社张x等来信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其存在如下问题:

(1) 该《答复》称“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利用建设邻遂路接通连接镇政府的道路,进行场镇建设是错误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遗嘱律师见证费用。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显然,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只能由村民自己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请批准,而被检举人段x等的建设行为却并不是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未经批准将该社耕地以每亩不足一万元补偿该社,又以《x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开竞卖场镇建房土地的公告》把七社土地非法竞卖,显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

(2)该《答复》还称:“新村建设属规划范畴”,这是政策和法规所确定的。问题是被检举人段x已经把几十亩耕地毁坏,完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条“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3)更令人奇怪的是该《答复》竟作出这样的处理决定:其一,镇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其二,镇政府进行场镇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其三,镇政府拍卖土地公告无效并废止;其四,镇政府规划建设农村新村必须按规划依法实施。然而,对于被检举人段x未作任何处理决定。按照《刑法》第3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1条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应按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被检举人段x的刑事责任。显然,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歪曲,对被检举人段x违法犯罪行为的开脱。

2、关于县检察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的《对张x同志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存在的问题:

(1)该《回复》称:镇党委、政府为执行2003年3月4日镇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启动实施了新村建设,共占用土地26.88亩(经x县国土资源局仪器测量),这与事实不符。经村民3次实地测量,非法占用土地数量应为31.5亩,具体占地情况为:街道总长为405米,宽18米,占地面积为10.9亩;街道两边建房面积纵深32米(包括水沟4米),长仍为405米,占地面积为19.4亩;因填街道将莫x、王x、唐x、胡x四户包产地1.2亩用推地机推毁取土。上述合计占地面积为31.5亩。

(2)该《回复》以县国土资源局仪器测量占用土地26.88亩为由,认为尚未达到立案标准,这实际上是对检举人等不负责任的表现,县检察院应当自己组织力量进行实地测量,并应通知检举人等到场。现在那片土地依然摆在那里,为了对实事、法律负责,对出现这种很大差别,确定罪与非罪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有责任进一步核实。

二、被检举人段x毁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后,本社人均耕地原本不足六分地,现在已不到三分地了,从而导致村民基本生活非常困难,多数村民全家外出谋生。村民多次向当地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反映,于2006年停止建房,将被检举人段x调离本镇,但毁坏的耕地至今荒芜,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现在村上负责人杨x等还在继续违法:

(1)村上负责人杨x等自2005年起又以村上名义将本村本社的十四间房屋土地(每间占地53.2平方米)卖给彭x等9人,共收取出卖土地款元。

(2)2005年来,杨x等未经批准占用本村本社土地,修建活动室,占地120平方米。本社村民多次阻拦,杨x等人竟使用社会上的人威胁村民,强行建房。

综上所述,被检举人段x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量毁坏农民耕地,已经构成犯罪,请求各级人大、司法机关、国土资源局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追究被检举人段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有关部门对于被检举人段x非法占用土地导致土地荒芜的问题,及村上负责人杨x等继续违法占用土地的问题尽快予以解决,以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省x市人大、政府

检举人:罗x 何x 张x

x 年 x 月 x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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