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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合同纠纷】格式合同价值研究三
作者:沈辉 时间:2012-04-30 查看(4) 评论(0)
【成都经济合同纠纷】格式合同价值研究三
毋庸讳言,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Υ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λ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λ,也Υ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 2、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正如一个西方经济分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一个普通者与一个公司的交易无疑是一个手无寸铁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当一个向公众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 再者,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分担风险。 (2)剥夺限制相对方权利,限制其寻求法律救济。规定不提起起诉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机关仲裁。 (3)赋予自身权利。具体情况可以分为:①、赋予自身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②、赋予代理对方与物权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沦落成为经济强者分割经济弱者的得力工具。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五、我国格式合同现状 (1)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û收官僚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公·,邮电,航运进行¢断经营,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国营化之后国有资本经营形成相对规模的行业性¢断,这就具备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特别是这些年来,我们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Χ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 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û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借助¢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许多公用事业单λ部门制定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进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λ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ó易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ó易繁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它的付面影响给予高度的重视。 (2)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一)《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定: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δ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合同法》中的规定。 1999年3月11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六)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 (3)我国关于格式合同无效与免责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⑤、Υ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δ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必须经提请注意或说明才产生免责的效力,提请注意是指提请对方对免责条款的充分注意,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被醒目的展示,这些已存在的合理的提请注意已经给予了对方的话,那ô免责条款便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理的提请注意是否已经给出,要取决于合同的性质,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此外,如果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做出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按照要求给予说明,拒绝说明的,同样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外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在利用立法手段规制格式合同时重要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直接在民法中予以规定。 在民法典中列举“黑色条款清单”将格式合同中能出现的各种有害条款分别列出并明文禁止其应用,否则合同既为失效,典型代表是意大利民法典。 第二、采用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 针对新出现的格式合同的法律问题法院缺乏明确条文作为依据,因此通过民法修正案来补充新的内容,荷兰即是如此。 第三、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制格式合同。 这种专门性立法,有的以消费者合同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如:以色列、法国、瑞典1964年制定的标准契约法,有的则以一般格式合同为对象,如德国。 第四、在其他特别法中规定格式合同核心内容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就是此类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比较典型。 第五、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实施各方面的监督。 从以上几种立法模式我们不难看出各国立法的共同特点。1、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交易。2、严格限制免责条款3、在某些行业如公用事业立法规定格式合同内容及其格式。 六、我国格式合同立法之不足 尽管我国格式合同起源与发展具有较长的历史,广泛的应用于社会经济交易,但立法体系的滞后以及我国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不但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也难以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 1、律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零散不系统,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 从我国的多项立法中我们只能从中看到只有零零散散的几条法律条文对此作出了含糊的规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只有全面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和调整。 2、我国欠缺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 我国格式合同在市场交易与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λ,同时又是和ÿ个消费者企业息息相关,û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实乃立法之一大不足,笔者个人认为中国加入WTO个体私营经济繁荣发展,实行国有体制的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改变,格式合同的日益发展,要求我们有专项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3、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δ予规范。 4、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解释不完善立法的内容抽象,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如û有明确规定提醒对方注意的方式,对其解释的效力问题也是有待与立法规范。 5、各部门立法混乱严重Σ害社会正义。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原因,调解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格式合同关系,都是由本部门自己制定或者由自己提出草案,交由人大通过。由此可见不公平不平等严重Σ害社会的现象屡屡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现在要增加注册资本 急求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完善我国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格式合同以契约自由为理论基础,结果却成为了滥用自由权利的典范,走向了契约自由的反面,引起了立法、司法、行政的广泛关注,甚至是社会对格式合同的普遍的敌视,在今天格式合同的作用和它所带来的后果不得不让我们对它进行相应的规制。我们可以综合采用自律规制,行政司法、立法、社会监督的方式。 1、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 2、确立保护消费者及其经济上处于劣势主体的利益,维护诚信,保障公平交易,这是立法的一大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规范订立程序。 4、规定一般条款及立法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并确立非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优先性。 5、赋予特定机构或法院司法机关撤消格式合同中部分或全部Υ反公平与诚信原则的条款。 6、严格限制免责条款订立格式合同,严格把关,多重审查。 7、充分发挥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Σ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从重从严处罚。 8、充分重视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维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利益,依靠群众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9、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与教育,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10、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在我国,由于政企不分,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格式合同广泛运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ó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与完善,使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大力的促进了经济发展与市场ó易的繁荣,同时也存在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种种问题,我们只有结合本国实际,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理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互相补充,以立法规范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与消费者保护团体、监督为辅助,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制体系,才能够最大限度格式合同的缺陷,使其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资料: 1. 合同法》 陈小君主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国期刊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λ论文全文数据库相关资料如下: 4. 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5. 论格式合同 6. 格式合同价值论 7. 法律论文资料库中的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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