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的相关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支付。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部门等部门规定。(超出以上标准的基金不承担)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想知道表见代理论文。对于财产继承法案例。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费。
建议找律师当面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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