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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成都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者:曹树国 时间:2012-03-30 案情:2011年8月13日,华盖公司以成都某公司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为由,将成都某公司告上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成都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元;承担诉讼费用;停止侵权,并登报赔礼道歉。 虽然本案件涉及标的金额很小,最新工伤鉴定。但是我还是非常重视。因为在之前也了解到,华盖公司近些年来,在我国境内频繁提起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在高达万件的诉讼中,华盖公司屡试不爽,通过胜诉或调解,拿到了它想拿到的赔偿。通过认真研究,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我提出了以下两点辩论意见(案件焦点):你知道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其将《通报单》回执按时邮寄户籍地。 1,盖帝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 1)水印不是法定意义的署名,盖帝公司在涉案图片上打上“Gettyimage"并不是法律意义的署名。 2)涉案图片的作者是Ryan Mcway,其也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涉案图片的拍摄者是Ryan Mcway,他就是作者,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涉案图片的署名人是Ryan Mcway,因此Ryan Mcway是涉案图片的作者,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除非盖帝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作者不是Ryan Mcway或者通过受让成为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承认Ryan Mcway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声称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是通过协议受让的。但是华盖公司却不能提供盖帝公司与Ryan Mcway所签的著作权受让协议,因此华盖公司主张盖帝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是不成立的。 3)华盖公司副总裁的证明行为是一种自证,没有证明力。华盖公司无法证明其得到了盖帝公司的合法授权。 2,成都某公司不构成侵权。 1)华盖公司所提供的宣传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宣传册不是成都某公司印制或使用。 华盖公司所提供的宣传册上,没有被告的全称。对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华盖公司不能仅通过一个商号就确定是被告。因为多个公司可以同时使用 一个商号,而这些公司又有天壤之别。 3)载有涉案图片的宣传页不是宣传册的一部分。 判决结果:2011年11月16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盖帝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成都某公司不构成侵权,华盖公司败诉。 案件反思:虽然我代理的被告胜诉,但是我对于法院认定盖帝公司系著作权人的认定仍然不认同。我始终认为盖帝公司不是著作权人,华盖公司亦无诉讼主体资格。在众多相似的案件中,为什么那么多的判决认定盖帝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是非常值得大家反思的问题。众多的法院判决,在华盖根本就无法证明盖帝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的情况下,认定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用的是所谓的”高度盖然性”原则。而在华盖的案件中,我认为不适用这个原则,因为盖帝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非常精通于著作权的维权工作。在这样一个精通于法律,有雄厚财力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以知识产权取证困难,从而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是错误的。另外就是,作为被告的众多的中国企业,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认为华盖告我们,就一定是我们的错。我们不要忘记,外国企业正在用知识产权的大棒围剿我们中国的企业,醒来吧,中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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