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比如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又以各种方式在其他单位兼职领取报酬,形成兼职劳动关系。这种兼职活动有的是用人单位许可的并与兼职单位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有的则是对原用人单位隐瞒真实情况,看着房屋买卖过户费用。同兼职单位又无明确的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还有像停薪留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等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一般都有一个挂靠单位,同时从事其他工作。如何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将第二种劳动关系归为劳务关系。因为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劳动关系,一方面它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其实检察院取保候审条件。房产继承公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另一方面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即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往往还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至于上述三点否定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不足以成立的。首先,上述传统劳动法的理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是对劳动力有计划管理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管理的市场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多样化,必然要求劳动者以一种灵活的方式就业,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或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都应当是允许的。其次,《劳动法》第99条仅是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劳动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外,用人单位还须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果原单位同意劳动者再到另一单位工作或者兼职,或者劳动者并未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影响,都应当认为是允许的。第三,双重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如果是几个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