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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教案第三课

时间:2013-02-19 18:08来源:心灵de歌唱 作者:甜子 中国法律网

第一部分期末复习指导

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由当事人作主,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结婚既可自由,离婚也应是允许的。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是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我们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反对轻率离婚。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它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特殊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事由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婚姻在形式上分为当然无效与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凡具有无效婚姻法定事由的,无须经由任何法律程序,当事人自行主张,婚姻即行无效。宣告无效指虽然具有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但必须以诉主张,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后,始发生无效的效力。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无效婚姻时,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我国的无效婚姻为宣告无效制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后,始发生无效的效力。

1.请求权人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因不同的无效情形而有所不同,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2.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撤销婚姻的事由

撤销婚姻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二)撤销婚姻的程序

在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依行政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要求撤销该婚姻。

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法》第11条对撤销婚姻明确规定了除斥期间,“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除斥期间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结婚条件

结婚条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要的限制。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婚姻法》第5、6、7条明确规定了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必备条件有二个: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必须到达法定婚龄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条件,即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三:有配偶者禁止结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患有特定疾病者禁止结婚。

1、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结婚的禁止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配偶有三种情况:第一,未婚,第二,丧偶,第三,离婚。

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

不宜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三种:

第一,重症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

第二,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也应禁止结婚。

第三,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等性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双方协议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无论是离婚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后,夫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有自身的特点。

(一)普遍性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因为它关系到男女老幼,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生活。所以,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

(二)伦理性

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和社会主义道德相一致的。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这些关系不仅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例如,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三)强制性

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强制性。如: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时(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些强制性的规范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男女当事人是毫无自由的。

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专属父母,但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是男系尊长之命。“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结过程完全通过媒介,媒者,谋也,参谋的意思;妁者,斟也,斟酌的意思,男女本人毫无自由。

从婚姻解除来看,同样也是没有自由的。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七出”之条,但这“七出”中绝大部分是从家族利益考虑的。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也就是男尊女卑的确立。“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与“君为臣纲”并列为“三纲”,又是它的缩影。封建社会中的夫妻关系有两大特点,一是夫尊妻卑,二是一夫多妻。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家长制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它是小农经济的产物,是封建君主专制的反映和宗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由上可见,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和一夫多妻、漠视子女利益,是构成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对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尊重,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

忠实义务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确立了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从性质上讲,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制,即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该制度的设置,既包括对受害方补偿的性质,又包括对过错方的惩罚,因而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1、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夫妻的感情建立在互相忠实的基础上,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原必然要求,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者的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夫妻关系的融洽起到了规范的导向性的作用,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得以维系与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力所在,如果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就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得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不应该有谎言。对于对方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理解、包容。两人的意见如有分岐,应协商达成共识再作出决定。这样夫妻之间就不会存在欺骗,而达到互相忠实。夫妻之间要以诚相待,互相尊重,更要倡导互相忠诚。

我认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2、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2、离婚是上述行为造成的;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的过错,损害请求人是无过错一方;4、无过错一方因离婚蒙受损失,包括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失。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作为婚姻法的法律救济在80年的婚姻法中规定的比较少,作为现在的婚姻法对这一条进行了规定。对于这一规定也有很大的争议,我们说为什么出现出争议呢?因为他也涉及到现在社会上的敏感问题,我们说离婚损害赔偿它是指婚姻一方与他人同居,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在离婚诉讼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涉及几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也就是说离婚的损害赔偿是我们鉴定的,有同学问婚姻当中可不可以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我不要求离婚,但是对方与他人同居,我可不可以要求赔偿,我们说法律对这点没作规定。而强调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这种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因为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主,同时也规定了特有财产,但是作为夫妻的财产制度来说,主体是共有的,在共有的前提下,一方要求对方对你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实际上的意义。第二方面是说同居问题。现在作为立法者来说很多都很明确了,针对包二奶解决的,但是如果是作为当事人一方一次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我们说这也是一个针议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是一方与他方同居,作为某一次性行为是否能构成同居,我的个人观点是不能够成立的。也就是将同居与婚外的一次的性行为进行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1、在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2、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偿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方无法承担。

还有人有以下看法: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不应该有谎言。对于以方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理解,包容。两人的意见如有分歧,应协商达成共识,在作出决定。

离婚如果双方认可,无需要物质上的赔偿,双方也没有造成伤害。如一方不认可,尤其是女方,理应要物质、精神上的补偿。对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尊重,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

忠实义务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确立了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从性质上讲,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制,即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该制度的设置,既包括对受害方补偿的性质,又包括对过错方的惩罚,因而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来说,子女抚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如果一方抚养子女在身边,另方即使履行了抚养义务,法律一般以不改变子女的成长为宜而定,但即使确定了子女随对方生活,法院也不会执行,判决也会成一纸空文。因此,子女抚养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了谁带养就随谁生活,仅一个子女的对方很难争取抚养权而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两个子女的一般每人一个,这是法院一般的原则,对抚养的处理也比较方便。

课堂讨论:你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又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1、夫妻相互尊重及忠实义务,它是指夫妻婚后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在感情上互相忠实。这是夫妻精神生活的要求,是维护夫妻关系的基础,也是维护婚姻关系的伦理要求。

2、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2001年婚姻法修订过程中,针对近年来由于配偶一方有过错,如重婚、通奸、姘居、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案件增多的情况,故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你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我认为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婚姻是夫妻双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生活方面的忠实,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就一夫一妻制的本质,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而言,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赖以维系和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力之所在,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应视为违反婚姻义务,这是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的。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有(1)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违法行为(2)离婚是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另一方对此是无过错的,但是,对于无过错一语,不应作为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其为无过错方,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而且在法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就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1)在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2)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全理地确定赔偿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使有过错方无法承担。

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一)对夫妻有互相忠实义务的理解和看法

1、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是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彼此互相忠实,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

2、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3、夫妻互相踏实是婚姻得以维护和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所在,如果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就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二)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部队建设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抚养义务等。3、受害人无过错。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 1、在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2、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偿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方无法承担。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权人没有过错:这里的请求人没有过错,是说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权人没有过错:这里的请求人没有过错,是说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 1、在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2、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偿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方无法承担。

再次发生。有关单位和机关所实施的具体救助措施主要有:劝阻、调解、制止、处罚等。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是指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

2.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还表现在它受上层建筑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但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表现在它的自然性。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因此,生理学和生物学中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

登记离婚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婚姻法》第31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一)行政离婚的条件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二)行政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未作约定、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个人财产制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概念。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我国婚姻法修正后的一个新规定,应当对其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是离婚损害赔偿,不离婚不赔偿;婚内不赔偿,赔偿以离婚为条件。高法《解释(一)》中规定:“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是过错赔偿,并且是法定过错赔偿,无法定过错方和第三人不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就是请求谁赔偿,高法《解释(一)》中规定,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等不是离婚法定过错的赔偿理由;“包二奶”虽是法定过错,但对“二奶”不能请求赔偿。

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哺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在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2、对于年满两周岁的子女离婚后直接抚养方,父母可以协商确定。

父母不能对子女直接抚养方达成协议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其直接抚养权: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确定直接抚养方的影响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十周岁以上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轮流直接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但是如果轮流抚养对子女不利,即使父母已经达成协议,法院也不应当准许。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如何对协议离婚进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如何对协议离婚进行审查?――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须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条款属于弹性条款,除上述4种情况外,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均可适用本条。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经治不愈的;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或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的;或双方性生活不协调的等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收养成立的一般实质要件

收养是涉及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这三类民事活动主体各自应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照《收养法》第4、11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三,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照《收养法》第5、10、11、12、13、18、19条的规定,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送养人的范围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二,有配偶者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三,送养人须自愿送养子女。

第四,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五,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6、8、10、11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

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五,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第六,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那几方面内容?

1.夫妻姓名权

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3.夫妻住所选定权

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4.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如何理解“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取同数三代;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这主要是从伦理和优生优育角度考虑的

第二部分期末复习题

一、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在括号内写上“对”,错误的在括号内写上“错”。

1.杜近与赵青于1989年4月结婚。结婚登记前一个月,杜近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4000元存折赠与赵青,但未告诉密码。1990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久赵青起诉要求离婚。现双方对上述4000元存折的赠与是否生效争执不下。法院判决确认该赠与合同不生效,4000元归杜近所有。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

2、赵莉与王强婚后多年不育,收养一子(3岁),取名王桐。翌年,赵莉怀孕,生一女王兰。长大后,王桐、王兰相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两人可以结婚。()

3、某甲及妻乙同儿子丙、儿媳丁、孙子戊外出不幸遇交通事故均遇难身亡。某甲夫妇及丙夫妇遗有房产、股票等遗产。在处理遗产时,不能确定他们的死亡先后时间。现在有某甲的父、母、女儿、儿媳丁的哥哥要求继承。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甲先死亡,其他人同时死亡。()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乙系夫妻,均生于1957年,无子女。1992年某晚得一弃婴,甲乙养之如亲女,并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1994年7月弃婴之母丙欲要回女儿,甲乙不允,丙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收养人条件

B.甲乙与弃婴之间已依法形成收养关系

C.甲乙与弃婴之间未形成收养关系,因为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D.丙要回女儿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其女儿尚幼,抚养女儿是其权利与义务

2.198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1993年张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张某生夫妇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3.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 )( )

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

B.异父已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4.下列遗嘱形式中,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的遗嘱是:( )( )( )( )

A.录音遗嘱 B.自书遗嘱

C.口头遗嘱 D.代书遗嘱

5、胡听涛有一子名小军,已30尚未结婚。胡听涛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慧,胡听涛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听涛所立的这份遗嘱()()()( )。

A、涉及到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6、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D、法院对这起纠纷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7、陈宇(女)4岁时,其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1988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有关陈宇与继父刘佳林之关系的诸多看法中,()()()()等看法是正确的。

A、 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B、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C、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D、法院应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8、方某与复员军人赵某结婚十余年,后方某因与赵某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为赵某婚后部队发给的复员费、医药补助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的归属发生争议。方某坚持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赵某坚持系个人财产。双方争议的前述费用法院应当()()()( )

A、一律按赵个人财产处理

B、一律按方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C、认定结婚十年以上,复员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D、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一律归赵某所有

9、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10、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2年回家乡定居。1993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子继承。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个遗嘱。甲可以采用()()()( )等方式。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

C、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D、立新遗嘱

11.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当给予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给予帮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A.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B.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C.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D.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12.选项所列哪些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

C.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共同长期作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

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13.1992年李某收养了王某(2岁),一直共同生活。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199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哪些表达是正确的?

A.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王某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王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14.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弟、妹有负担能力

B.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C.兄、姐丧失劳动能力

D.兄、姐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单项选择题

1.陈某与温某于1987年结婚。陈某婚前有一幢位于市区的房屋,结婚时未对该房屋作出特殊约定,婚后二人一直居于该房屋。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二人对房屋进行原拆原建,共花去费用约4万元,但房屋产权证未作变更登记。现二人因离婚成诉,上述房屋产权归属也发生争执。依照法律,该房屋的产权应:()

A.由温某享有 B.由陈某享有

C.由陈某和温某共同共有 D.由陈某和温某按份共有

2、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谭芳美金5000元,谭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款未实际给付。谭芳不久与王岩登记结婚。后谭芳接到叔叔谭某赠与的5000元美金。依照法律该项钱款()。

A、属于谭芳婚前的个人财产

B、属于谭芳与王岩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谭芳和王岩共有

D、由法院确定其归属

3、肖某夫妇无子女,想收养邻居小孩张英(5岁)为养女,依照法律规定收养人肖某应()。

A、年满30周岁

B、有抚养教育张英的能力

C、取得张英及其父母的同意

D、肖某与张英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4、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5、赵凡生前租住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元,摩托车1辆,彩电、音响各1台,股票、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赵凡的遗产包括()。

A、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

B、住房、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C、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保险金

D、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6.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见证即为有效?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瞩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四、案例分析题

(一)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1948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但未为刘家公认,刘某与陈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1954年刘某又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开始,邱、方、刘先后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陈某幸免,故刘又搬至陈处生活。陈与方、邱及其子女始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1979年刘平反,退还房8间,其他被抄物品折款元,补发工资元。事后刘仍与陈生活,8间房屋方、邱及其子女各住4间。1988年刘病重,转至邱某处,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共同照料。现刘去世,上述各方当事人为分遗产而起纠纷。

现:〔1〕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

〔2〕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遗产处理办法。

(二)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 三)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四)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答案与分析:

一、判断题

1、正确。本题考赠与成立的条件。赠与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交付的意思是将标的物置于受赠人控制之下,本题中杜近虽然将存折交给赵青,但未告知密码,赵青仍无法控制这4000元,因此赠与不成立。

2、正确。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婚姻法第6条的血亲关系。

3、错误。(本题题意不清,幸好错处非止一处,作为判断题总算易答。依法律规定,相互间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无法判断死亡时间的,应推定①无其他继承人的最先死亡;②有其他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③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所以,无论如何,丙、丁、戊不可能被推定同时死亡。但诸死亡者中,各人的继承人情况如何,题目交代不清,好在对答本题无关紧要。)

二、多项选择题

1、AB。《收养法》第4、6、15条。

2、AC

3、AD。《婚姻法》第5、6条。C项为结婚的动机,不影响有效性;D项在判决生效前双方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此属重婚。

4、ACD。继承法第17条。

5、ACD

6、BD?此题引用第4条。因此选B、D项没有问题,但A项是否应选呢?法院肯定得受理本案,而且肯定得以非法同居来处理,但是“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是否包含了上述这两个意思呢?我猜出题者的意思是“不应当作为离婚案件来处理”,这样A项就应该不选了。

7、CD。婚姻法第21条,继父母子女关系在发生了抚养教育的情形下适用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不会“自然解除”。

8、CD。第3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9、CD?本题想引用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D项也有很不清楚的地方:首先乙在本案中虽为可能的代位继承人,但第37条中的“必要的遗产”并非指“法定继承中应得的份额”;其次,遗嘱只是部分无效,而非简单的“无效”!

10、ABCD

11、ABC

12、ABC

13、AC。同前第2题。

14、ABCD

三 单项选择题

1、B!第12条: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这是1994年的试题,所以答案是B。如果是1996年的试题答案就可能是C了!

2、B。赠与自实际履行时成立,本案中赠与发生在婚后。

3、B

4、C。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D。此题有争议的有两项:保险金,依常识或保险法第63条;抚恤金,根据《民事法学》第365页的说法,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如抚恤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这是指尚未发放的抚恤金。而本题中该抚恤金已经发放,而且从题目的意思看显然还有余额(没有余额根本谈不上继承),因此是可列入遗产范围的。此题如果加上赵凡的妻子在世,又问,其妻子是否能将此抚恤金的余额作为共同财产在继承之前先行分割,那么答案就是不行。

6、C。与多选第4题同。

四、案例分析题

(一)(1)刘某与陈某、方某、邱某的婚姻关系是旧社会形成的,依法应受承认;亲子女刘甲、刘乙、刘丙,养子刘丁法律地位平等;以上各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首先,分割刘某与陈某、方某、邱某的共同财产,确定刘某遗产范围;

其次,刘某遗产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第三,陈某、方某、邱某因年老可适当多分。

(二) (1)本案被继承人为李纲、李全喜、李山;李树纲房屋12间系自建、李全喜房屋4间系与任平婚前所建,李山房屋2间系用复员费购买,均属个人财产,应列入遗产;三人在同一次事故中丧生,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依法律规定,相互间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无法判断死亡时间的,应推定①无其他继承人的最先死亡;②有其他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③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因三人均有其他继承人,依法应推定长辈先死亡,即李树纲先死亡,其次李全喜,李山最后死亡。

(2)李玲是李树纲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树纲的部分遗产;

任平、李林是李全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全喜的部分遗产;何慧、李洁是李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山的部分遗产;李全喜应继承的李树纲的部分遗产,转由任平、李林、李山继承;李山应继承的李全喜的部分遗产,转由何慧、李洁继承。

李明星代位继承李全兴应继承的李树纲的部分遗产;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视为放弃受遗赠,不得继承。遗嘱中遗赠部分由各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

1)本案继承人有:夏桂兰、刘明川、刘明秀、刘仲湘、马玉花;受遗赠人有:张阳;其余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刘惠良遗嘱部分有效。应首先依遗嘱继承:张阳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其余遗产依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刘伯潇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分额刘,即法定继承部分遗产的1/3,由其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转继承;刘季南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涉及刘季南部分无效,依法定继承刘季南应继承部分,即法定继承部分遗产的1/3,由马玉花代位继承刘仲湘;法定继承部分遗产的其余1/3,由刘仲湘继承。

(四)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因为依《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有效。《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规定: 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然有效。

3、有效。《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规定:《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首先,确认刘季南的遗产范围:1988年赵玉芬及其子女所继承的刘季南的遗产应退回列入遗产范围;1991年刘季南与胡柔结婚后所取得的收入为共同财产,属于刘季南的部分列入遗产;1988年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至1991年刘季南与胡柔结婚时刘季南取得的财产应列入遗产;

其次,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遗产由遗嘱继承人平均分配。

第三部分往届试题

《婚姻家庭法》往届期末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括号内

1、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是…………………〇

①和离② 出妻

③呈诉离婚④ 义绝

2、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〇

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

③血亲的配偶的血亲④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是…………………〇

①性病②艾滋病

③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④ 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4、可撤销婚姻的申请原因有……………………………〇

①因父母包办而结婚的②因收财礼而结婚的

③婚后没有建立感情的④因胁迫而结婚的

5、甲男的祖父与乙女的祖母是同胞兄妹,现甲男和乙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应该……………….〇

①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③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准予登记

④姻亲关系,准予登记

6、违法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律后果是………. 〇

①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②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被撤销的婚姻自被撤销时无效

③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自宣告无效时无效

④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7、我的外曾祖父母,是我的………………………〇

①旁系长辈血亲② 旁系长辈姻亲

③直系长辈血亲④ 直系长辈姻亲

8、下面关于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表述正确的是………….〇

①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有权利义务关系

②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③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④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解除

9、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 〇

①有子女② 家庭生活困难

③年满30周岁④ 年满40周岁

10、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乙…………〇

①准予结婚②禁止结婚

③如恋爱时间很长,可以结婚④能否结婚从习惯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全血缘自然血亲,是指___________的兄弟姐妹。

2、血亲根据血缘来源的不同,可分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

3、家庭暴力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都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________形式。

5、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是_________和___________。

6、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___________的除外。

7、夫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__________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对偶婚制

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3、婚姻自由

4、收养

5、离婚损害赔偿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效力

2、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简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种类

4、简述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五、论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

1、试论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2、试论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六、案例分析:(共12分)

徐某(女)的父亲于1992年底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尚未分割。1994年2月她与王某登记结婚。王某在婚前购置红木家具一套,同年5月,女方取得其父所遗存款4万元。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自1997年夏天以后,男方有了外遇,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两人经常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1999年纪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姻。男方表示,离婚可以考虑,但他要求分割女方婚后因继承而取得的4万元中的一半归他所有。女方提出,家中所用一套红木家具应分出二分之一给她。经法院审理,准予双方离婚。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女方在婚后取得的遗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

(2)女方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的红木家具,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婚姻家庭法》2010年7月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括号内

1、②2、④3、③4、④5、③6、①7、③8、③9、③ 10、②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同父同母

2、自然血亲、拟制血亲两种

3、加害人、受害人

4、书面

5、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6、重大过错

7、财产方面

8、人民政府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对偶婚又称偶婚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态。

2、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3、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具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

4、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向无过错配偶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1)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受法律保护。(3分)

(2)非军人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有关部门和法院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说服教育不予解除。(3分)

(3)若婚约关系不巩固,没有结婚前途的,则应通过军人所在组织,对军人进行说服工作,与以解除。(2分)

2、(1)工资、奖金(2分)

(2)生产、经营的收益(1分)

(3)知识产权的收益(1分)

(4)因继承或赠与所取得的财产(1分)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分)

3、(1)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2)个人特有财产制,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每要点2分)

4、(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无效是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

(2)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3)对婚姻登记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每要点2分)

五、论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主要包括:

(l)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2)两性结合实现的人种繁衍,保证人口的再生产的自然职能;

(3) 由婚姻而衍生的血缘联系。

(4)婚姻家庭的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每要点3分)

2、(l)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每要点2分,表述2分)

六、案例分析:(共12分)

(1)男方无权分割女方在婚后分得的遗产。因为女方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女方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即使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笔遗产,仍然属于她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2)女方要求分割家具,依法也不应支持。因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再随时间而转化,所以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每要点6分)

《婚姻家庭法学》往届期末试卷二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家庭

2、无效婚姻

3、自然血亲

4、离婚

二、填空:(每空1分,共30分)

1、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由一定社会的所决定的,不同的就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

2、婚姻是为当时所确认的的结合

3、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是指它是一种,它的存在和决定于社会的,并受社会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4、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及其,也叫宗族。

5、有偿婚表现为、、互易婚、

6、外国法的夫妻财产制度中种类复杂繁多,主要有:、、和共同财产制,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为补充的。

7、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和,后者是要保障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8、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到为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

的。

9、女方在期间、分娩后内或中止妊娠后半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

10、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的,一般,但生父母在送养时的,经,可准予解除。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李江南和外祖母是()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

2、罗马法的亲等算法,任建敏和叔叔的孙女是()。

A.三等亲

B.四等亲

C.五等亲

D.二等亲

3、范某1999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俱。2001年范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2002年李某得知1998年范某的姑妈去世遗留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范某的父母居住。2001年李某母亲去世,李某继承其遗产12万元。根据以上情况,范、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A.范某的转业费

B.李某所购置的家俱

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D.李某母亲的12万元遗产

4、以下关于收养,正确的说法有:()。

A.收养的成立和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B.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随收养关系成立而改变

C.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期间用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一般不予补偿

D.收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

5、我国夫妻对财产作约定须符合的条件有:()。

A.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B.缔约双方至少有一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D.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6、计划生育的含义包括:()

A.节制生育

B.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

C. 鼓励生育

D. 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7、钟某与陶某于2001年结婚。钟某婚前有一幢位于市区的房屋,结婚时未对该房屋作出特殊约定,婚后二人一直居于该房屋。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二人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共花去费用8万元,但房屋产权证未作变更登记。现二人因离婚起诉,上述房屋产权归属也发生争执。依照法律,该房屋的产权应:()。

A. 由陶某享有

B. 由钟某享有

C. 由陶某和钟某共同共有

D. 由陶某和钟某按份共有

8、在民法的法定继承中,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有:()。

A. 子女

B.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C. 兄弟姐妹

D.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A. 必须男女双方自愿

B.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 必须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10、龙桦(女)六岁时,其生母与胡道权再婚,龙桦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1999年胡道权与龙桦的生母离婚。龙桦遂起诉与胡道权解除继父女关系。有关龙桦与继父胡道权之间关系的诸多看法中,正确的有:()。

A.在龙桦生母离婚前,龙桦与胡道权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B.龙桦与胡道权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龙桦的起诉可以不予受理

C.龙桦与胡道权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D.法院应当对龙桦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收养的成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2、婚姻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3、原始社会婚姻形态的特点和规律主要有哪几方面?

4、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有哪几方面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1994年金某与况某结婚,当年况某生一男孩取名金义。到2003年金某发现妻子与另一男子宋某有不正当关系,并且经常带儿子金义去宋某家玩,关系非常密切,遂怀疑金义不是自己的亲子。经过亲子鉴定,确认金义是宋某与况某所生。金某愤而要求离婚,况某表示同意,金义由况某所养。离婚之后况某与宋某结了婚。金某认为自己抚养金义达8年之久,如今却被人带走,觉得自己太过吃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和况某赔偿抚育费共计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问:金某的主张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二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2、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4、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二、填空:(每空1分,共30分)

1、经济基础社会

2、社会制度男女两性

3、社会关系发展生产关系上层建筑

4、血亲配偶

5、买卖婚姻交换婚劳役婚

6、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7、对内效力对外效力第三人

8、子女独立生活无期限无条件

9、怀孕一年女方提出男方离婚要求

10、不予解除有意隐瞒查证属实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A2、C3、BCD4、AC5、ACD

6、ABCD7、B8、BC9、ABD10、ACD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收养的成立须具备哪些条件是:

(1)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1分)

(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1分)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1分)

(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2分)

2、婚姻法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普遍性;(1分)

(2)伦理性;(2分)

(3) 强制性。(2分)

3、原始社会婚姻形态的特点和规律主要是:

(1)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之上的;(2分)

(2)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2分)

(3)它们本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1分)

4、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方面规定:

(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2分)

(2)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1分)

(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分)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答:金某能向宋某和况某要求赔偿抚育费。(3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若金义是在婚前发生性行为所生,金的请求不能支持;若金义是婚后婚外性行为所生,则由况某与宋某共同赔偿金某的精神损失。(3分)

理由分析如下:

1、金某不知情,与况某共同抚养金义,承担了本应由宋某支付分抚养费,宋某属不当得利。(2分)

2、况某对金某的抚养,已支付自己应支出的部分,在赔偿额的计算时,应考虑对况某已支出的数额,可在赔偿额中扣除,即赔偿额应是金义所有抚养费的一半。(2分)

3、对抚养费的赔偿,况某和宋某应负连带责任。因为他们是金义的亲生父母。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亲生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分)

4、若况某与宋某属婚前性行为,未违反夫妻忠实法定义务,则不须承担侵权责任,亦不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反之,况某与宋某对金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应承担连带责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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