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在91年与后妻再婚,在09年购买一套铁路拆迁公转私经济适用房,买房期间向双方子女各借了2万元作为买房和装修房屋的费用(又借条),岳父与2010年去世,请问岳父的女儿与后妻继承的房产与债务怎样划分。 此房属您岳父与后妻共同财产(依法原则是以扣除向双方子女借款的4万元);其过逝后,其名下财产(扣除夫妻共同财产,即另一方的份额50%),之后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这50%的份额(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人施弃继承的,可以不用代为清偿债务。 请参考“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