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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离婚后协议同居引发事实婚姻之争

时间:2012-01-02 06:46来源:渐行渐远 作者:来来 中国法律网



为女儿前途离婚后仍同居

肖红玉原是重庆市一家大型纺织厂的职工,几乎年年被评为市里的先进工作者。1984年“五一”前夕,肖红玉在一家外资企业交流经验时,认识了某汽车制造厂的销售骨干任科文。任科文对年轻漂亮的肖红玉一见钟情。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1985年的“五一”结婚。

婚后,肖红玉分得一套一室一厅的新房,第二年生下女儿任珊,小日子过得温馨甜蜜。有了妻子的支持,任科文的工作越干越出色,1991年,他被提拔为单位的销售部主任。工作上的应酬多了,任科文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下班后就回家。为了陪客户,他经常是整夜不归,即使回来了,也是醉醺醺地倒头就睡。

而这时,肖红玉所在的纺织厂效益开始下滑,面对丈夫的冷落,肖红玉满腹牢骚,觉得丈夫是在嫌弃她。厂里的几个铁姐妹在一旁鼓动说,男人不回家不正常,不是在外面有了新欢就是在外面乱来。这一说,对肖红玉来说更是火上浇油。于是,每次丈夫回来,她都要问他在外面跟谁在一起。夫妻俩的矛盾不断升级,1994年8月27日,他们协议离婚,房子归肖红玉所有,并由其抚养女儿任珊。

离婚后,任科文在单位分得一套二室一厅的新房,事业上的繁忙,使他无暇顾及再婚问题,但每隔两周他都定期去看女儿。这时的肖红玉已处于半下岗状况,每月只能拿基本工资养家糊口。得知这个情况后,任科文主动提出由他抚养女儿,要送她去最好的学校学习。肖红玉虽然很希望女儿留在自己身边,但考虑到自己的经济收入和女儿的教育培养,她同意了任科文的请求。就这样,女儿任珊的抚养权变更给了任科文。

可这样麻烦又来了。任科文的工作非常忙,平时根本就没有时间去照顾女儿,特别是在1998年春节后,任科文所在的工厂改制成立了集团公司,任科文被任命为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全面负责整个公司的汽车销售。这样一来,他就更忙了,经常出差十天半月的,为此,女儿的学习和生活照顾又成了一大难题,于是,他决定为女儿请个保姆来照顾女儿的学习和生活。然而,自他和前妻肖红玉离婚后,女儿跟着母亲时,因缺少父爱,处于青春期的女儿脾气变得异常的暴躁和怪异。连请了几名保姆,都难于和女儿相处,不是被女儿辞退就是保姆主动提出辞职。女儿有时还离家出走,收养。这让任科文意识到单亲家庭不完整的关爱对女儿的巨大影响。

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任科文决定请前妻回来照顾女儿的学习和生活。见前妻有些犹豫,任科文就告诉她,干脆趁单位下岗分流的机会一次性把工龄买断,一心一意来照顾女儿,而自己负担她娘俩的所有花销。经过考虑,肖红玉同意了。为了方便照顾女儿,以及给女儿年幼的心中一个完整家庭的概念,任科文决定让前妻搬到自己的新居同居。就这样,肖红玉和任科文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就搬到一起居住。

立据声明“同志关系”

虽说肖红玉和任科文像正常夫妻一样同睡一间房,但按照双方事先的口头约定,凡是任科文不出差在家时,晚上任科文都得自己在房间睡折叠小床,肖红玉睡大床。而这一切,都是在他们的女儿任珊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行。可这样一来,他们这个3人组成的“特殊”家庭就开始麻烦不断、尴尬连连。

一天,任科文从外地出差刚回到家,又累又困的他急着把那张藏在角落里的折叠床铺开睡了起来。晚上女儿放学听说父亲出差回来了,就急着要进屋去见父亲。肖红玉急了,她还没来得及叫住,女儿已经把父母的房门推开了。见父亲睡在小床上,女儿满脸的不解中透着惊讶。一旁的肖红玉眼看就要露馅了,赶忙端了一杯开水,拿了几片感冒药进屋对女儿说,父亲这次出差不小心感冒了,担心会传染给她和女儿,所以主动独睡小床。

这场眼看就要演砸了的戏才化险为夷,可紧接着,麻烦又来了。一天,肖红玉原工作的棉纺厂工会的女主席听说有关情况后,找到肖红玉热心地为她介绍一名和她年龄差不多的个体医生。双方约定在“五一”见面。“五一”那天,那位个体医生在一家酒店订好了一桌饭菜后,又早早去了工会主席家,等着肖红玉前去见面。可已经走出家门的肖红玉突然想起:如果自己和这医生好上让女儿发现了,她和前夫先前所做的努力将会前功尽弃,于是,肖红玉变卦不去了,她把全部心思用来照顾女儿的学习和生活。

出于方便和怕女儿知道她和前夫在一起是有名无实。肖红玉也顺便把前夫出差回来在家的饮食、生活起居一起照顾。有时他们还一起带女儿外出旅游。任科文在家居住的时间并不多,但还是避免不了左邻右舍的闲言碎语。有的认为他们复婚了,有的指责他们是非法同居。后来,为了向别人证明两人的关系,肖红玉和任科文达成并书写一份“书面声明”:任科文和肖红玉没有复婚,两人只是“同志关系”,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女儿任珊的教育和培养,使其在完整的家庭概念中健康成长,顺利考上大学。

如此这般,两人同居生活了5年多。2003年7月,任珊顺利地考上了北京一所重点大学。为此,任科文为了表示庆贺和对肖红玉的感谢,特地买了3张机票,3人一起飞往九寨沟去旅游。同年9月初,他和前妻肖红玉又一起乘飞机送女儿到北京读书。

从北京回来后,任科文对肖红玉摊牌:自己谈有女朋友快两年了,只是为了怕影响女儿的学习,一直没有带回家来。现在女儿顺利考上了大学,咱们先前的约定也该了结了。

2004年2月10日,在任科文带女朋友回来的前一天,肖红玉伤心地回到自己在棉纺厂的那套四壁空空的房子生活。

以事实婚姻起诉分割财产

想到自己5年多来,一心照料女儿和任科文的饮食和起居,使女儿得以考上大学,任科文全身心地扑在工作上,事业有成,收入颇丰。而任科文所得的收入中,也有自己的一份功劳。而且双方同居长达5年多久,尽管没有复婚登记,但依理也应属于事实上的婚姻。如此一想,肖红玉觉得任科文这样把她扫地出门太过分了,她要争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权益。

2004年6月12日,肖红玉一纸诉状将任科文告到了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认定他们之间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并请求离婚和分割期间的共同财产。

任科文答辩认为,他和肖红玉合法离婚后并没有复婚,无离婚可言,而且双方达成的书面声明也说得很清楚,大家只是同志关系,而非夫妻关系。事实上是属同房不同居。就算是同居,没有复婚那也只是非法同居,她只能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不是要求离婚。

目前此案未作判决,但国家一级律师朱代恒就此发表看法:肖红玉女士和任科文之间的关系可理解为“后婚姻同居”,也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肖女士请求法院准予他们再次离婚的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解除非法同居时,可以对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算不是非法同居关系,因肖女士在照顾女儿的过程中,确实费了不少心血,让前夫从照顾女儿的学习和生活中得以分开身来,干好自己的事业,取得现在的成功。而目前前妻肖女士生活确实有困难,任先生在经济富裕的条件下,法院可以要求任先生给予肖女士一定的补偿。

是雇佣关系不是事实婚姻

□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吴小英

本案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一、二人是否形成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事实婚姻是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对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本案情况看,任先生与肖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适用事实婚姻的规定,因此不能按离婚案件处理。

二、任肖二人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肖女士到底应以何种事由向法院起诉?任肖二人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肖女士到底应以何种事由向法院起诉,这直接关系到能否立案和能否胜诉的问题。就该问题,本人不同意朱律师的观点。

其一,本案不能适用《解释(一)》第十五条处理。因为第十五条适用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这两种婚姻,在形式上符合结婚要件,即领取了结婚证,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过。本案中,任肖二人既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没有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其二,二人也不是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一词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但该《意见》中所指的非法同居关系,其前提都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本案证据显示,任肖二人不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同时,朱律师认为“法院可以要求任先生给予肖女士一定的补偿”也于法无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任肖二人非夫妻关系,即使肖经济困难,任生活富裕,任只有道义责任而无法律义务,如任不愿意,法院也是不能“要求”其对肖给予经济补偿的。

本人认为,任肖二人应为雇佣关系。从双方当初约定看,就是由肖承担照顾女儿的工作,在5年多时间中,肖实际上承担了任的所有日常家务,二人事实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按市场行情,雇佣保姆,不仅要提供吃住,还应支付工资。从本案看,5年多来,任只承担了肖的吃住用,未付工资。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肖女士可以理直气壮请求任按照市场价格支付5年多的劳务费。如果任不支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139项“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而不能按240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起诉到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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