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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建议

时间:2012-01-04 09:54来源:痞子朱 作者:最后 中国法律网

  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民革湘潭市委

  随着我市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征地纠纷逐渐增多,成为影响我市稳定与发展的难题。针对这一问题,民革市委课题组开展了大量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市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的征地职能与承办拆迁事务的机构职能混同,征拆主体多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征地的主体,依法行使征地职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是政府行使土地管理和征地职能的工作部门。相关征地拆迁事务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承办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的中介机构。然而在我市的征地拆迁实践中,征地主体呈现多元局面:

  一是区、乡政府或业主单位越权征地。遇到一个项目,一般由乡、镇政府或业主单位成立临时指挥部,指挥部则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和安置办法,并指定中介机构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迁。

  二是中介机构包揽征地拆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项目后,将征地拆迁工作一揽子委托房屋拆迁公司,造成非法定主体的房屋拆迁公司进入到集体土地的征收这个严肃的政府行为中。

  三是用地单位直接违法征地。部分用地单位或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交易、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征地。有的以租赁为名变相买卖土地。

  2、征拆补偿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

  我市曾在2005年出台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但随着土地和房屋市场的变化,补偿标准早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导致政府出台的政策无法落地,又由于征地主体多元,往往是一个项目,收养。制定一套补偿标准,加之实际操作不规范,致使征地补偿标准千差万别。其主要表现:

  一是擅自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些征机构随意制订有关征地拆迁的补偿政策,甚至同等结构条件下的房屋,我不知道收养。补偿费相差甚远。造成被拆迁人相互攀比,麻烦不断。

  二是擅自制定土地补偿价格。有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商,补偿标准是以协商价格为准,完全脱离现行政策规定标准。

  三是擅自将违章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有些项目实施单位只求工作进度,把法律和政策置之度外,在补偿时将无证房屋均认定为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加大了国家建设成本,给其他项目拆迁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助长了违章建筑的蔓延。

  四是暗箱操作违规补偿。一些拆迁公司以“隐私”为由拒不公开补偿项目金额,暗箱操作。肾病综合症食疗。有关系的多补、无关系的少补,对个别关系户甚至违法给予高额补偿。导致其他拆迁户集体上访,扰乱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秩序。

  五是弄虚作假调高补偿。一些拆迁公司对丈量、登记、数据和证件进行造假,采用调高补偿类别、虚增补偿事项、随意分户等方法转移群众视线,套取拆迁高额补偿。

  3、征拆程序不规范

  一是征地听证程序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作为现行征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被征地农村集体、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为实施征地的主体和被征地权利人搭建起表达意愿与协调利益的沟通平台。但我市征地过程中进行过听证的寥寥无几。一方面是农民对征地听证程序缺乏了解,收养。许多农民甚至村干部都还不知道听证程序。另一方面是地方政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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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的征地程序采取的是一种“征地先行、争议后决”的做法,使农民在征地程序中处于“对是否征地不能有意见、对征地补偿有意见也无法阻止征地”的权利救济“真空”。静坐、上访、拦路等行为便成为农民处理征地纠纷、表达利益诉求的主要方式,而政府也不得不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对农民抗议活动的妥善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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