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

时间:2012-01-13 04:16来源:踏雪无痕 作者:爱海的天使 中国法律网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1/30 推荐房地产律师: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对比一下收养。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

           商品房时间的认定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收养关系。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使用后,即使证没有办理完毕,房屋可能的风险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接到书面通知书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自书面通知书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购房人承担一切风险,当事人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手续,则不构成“正当理由”。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 ·
      托方,评估价格直接影响到其拆迁安置补偿成本,有的为了降低成本,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价格进行调整,有的甚至要求一降再降,否则拒付评估费用,直接干预评估结果。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不接受。由于被拆迁人普遍存在着过高的补偿期望值,导致一定数量的住户坚持过高的补偿要求和主张,常常以补偿价格标准太低为由而拒绝接受评估价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行政力度有限的情况下,通常采取“评估+浮动+奖励+协商”的办法解决,也就是以评估价格为基础,对住房或营业房上浮一定比率,加上奖励措施,再根据住户提出的一些实际困难和要求,双方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客观上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但多数情况下拆迁单位因为尽早搬迁的形势所迫,只得根据住户的要求,以能够接受为“结合点”而达成协议。事实上这时的补偿金额,不仅存在着同等状况补偿标准出现较大差异、形成补偿标准不一致的矛盾问题,而且已远远背离了评估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这种评估价格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拆迁评估的严肃性,弱化了评估价格在拆迁安置补偿中的权威作用。

        二、造成拆迁评估价格执行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拆迁评估价格执行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核心是利益矛盾问题,主要表现在拆迁主体(拆迁当事人双方)之间以及拆迁单位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利益矛盾。

        一是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要求过高,难以协商。当前在拆迁补偿问题上,被拆迁户普遍期望值较高。这表现在:有的是对拆迁政策不理解,过分强调自身利益的保护,而坚持过高的要求或主张;有的属于“老拆迁”,在城市改造拆迁的过程中,曾经因拆迁受益,因而想通过坚持过高要求,再次得到好处;有的受“老拆迁”、“拆迁富”的影响,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总想通过坚持过高要求而达到超额补偿;有的甚至受“缠访户”、“闹访户”的影响,不惜一切代价向拆迁人施压,通过阻挠拆迁进程,迫使拆迁人提高补偿标准,满足其无理要求。在这些被拆迁人的过高要求面前,评估价格往往是形同虚设,无法执行。

        二是拆迁人在补偿问题上总想控制标准,降低成本。控制补偿标准、降低拆迁成本、追求企业利润,是拆迁单位(包括代办拆迁单位)的运作目标。因此,其首先是想通过评估机构,尽可能地压低评估价格,以降低拆迁成本;其次是在拆迁补偿环节,在与被拆迁人的协商过程中,总想压低补偿金额。压低评估价格及补偿金额的目的,都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其结果却严重影响了评估价格的严肃性。

        三是评估行为在市场化条件下受多方制约,缺乏刚性。首先是拆迁人为了控制拆迁成本而设法干预评估,甚至以拒签评估报告或拒付评估费用为由,要求做出最低价格的评估结果。其次是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的过高期望,要求评估结果越高越好,否则不能接受,并施以评估“违法”,要讨“说法”等相威胁。评估机构经常面临一些拆迁户的指责,承受一定的压力和风险。第三是评估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导致不实评估问题的发生。第四是采信等条件的局限以及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化,估价时点的价值与实际补偿时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差异,使得评估价格难以被住户接受,成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拆迁评估价格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直接影响到评估行业和评估行为的权威性,影响到拆迁补偿安置的正常秩序,影响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和标准的评估价格,必须强调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规范进行。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