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收养被遗弃的孩子是事实收养吗? 案例:林辉夫妇生育了个女孩,脚有点残疾。因为林家三代单传。希望能要个儿子。但计划生育抓得很紧。想要第二胎家庭生活困难又钱交罚款。无奈,他们趁着夜晚把刚出生的女儿放在本村富裕户王泽家门前。王泽夫妇心地善良为人热情。虽已有一儿一女但见不知是谁遗弃的孩子时。心生怜悯便把孩子抱回家中。起名王小花。村委会为王泽夫妇善举表示赞扬并为王小花分了责任田还帮助办了户籍。时间一晃9年过去了。小花已上小学三年级。一天一个朋友告诉王泽夫妻。对比一下收养。小花可能是林辉家的孩子。王泽夫妇便来到林辉家问明此事。林辉夫妇承认王小花是自己亲生女儿。因当时的情况不能抚养她,也非常感谢他们抚养了小花。王泽夫妇要求林辉夫妇把小花领回家自己抚养。因为孩子有残疾。年龄越大越严重。花的钱也就越多。他们没有能力再抚养了。并要求补偿这9年来的抚养费和教育费3万元。林辉夫妇不同意。说:因为你们已经事实收养了小花。在小花成人已前是不能解除收养关系的。看看收养。如要解除收养关系,让我们把小花领回。那么我们不给补偿费。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王泽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林辉夫妇补偿为抚养小花所支出的抚养费和教育费3万元。后法院经调解小花由林逃辉夫妇领回,并补偿王泽夫妇抚养费和教育费用1万元。 法律适用:《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登记前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中华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人,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人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本案评说:本案林辉夫妇遗弃小花是违法行为。王泽夫妇捡到小花后自己抚养,其行为值得赞扬,是一种善举。但应先到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到民政部门登记。而他们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而且他们已经有了二个孩子。再收养育婴是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的。虽然周围群众都知道他们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事实收养。但也是违法的无效收养。因此,法院从无因管理这一行为出发,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因抚养期间的经济损失,是正确的。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责任编辑:admin) |